1 美國言論自由源於憲法第一條修正案: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2 第一個問題是法條解釋:從字面上來看,國會對於宗教自由與言論自由,不得立法限制。首先是最初只限制聯邦政府,所以州政府不受這條約束,直到美國內戰結束,第十四條修正案通過。其次是,如果只照字面解釋,似乎毫無討論餘地,就是不能限制任何言論自由,憲法可沒有說區分政治言論自由或商業言論自由。最後,私人企業可以閹割你的言論自由,美國憲法沒有保障你投稿華盛頓郵報或上臉書發文的權利。
3 但是這樣很麻煩,所以大家又開始折中,首先達成共識是可以立法管制「言論表達的方式」。我不能三更半夜跑去行政院內部抗議順便吃太陽餅,就像川普支持者也不能闖進國會主張言論自由,這些規定是無關乎你的立場,不管你支持誰、支持什麼政策。
4 最後,還是有些菁英跟大眾覺得有些言論蠻討厭的,例如色情、例如不實廣告,所以再次區分,就變成今天這副模樣。至於挑釁文字(fighting words,具有立即刺激暴力行為的可能)不同於仇恨言論(例如支持納粹、例如上帝恨同志),仇恨言論目前最高法院還沒有定論放在哪個等級,似乎暫時偏向政治言論。事實上就經該怎麼區分挑釁文字,恐怕沒有辦法由法律界定,這是文字與法律的局限性
5 即使如此,出版前的預先審查幾乎是99.99%違憲,不像英明的台灣政府可以預審醫療與化妝品廣告。想想美國政府太無能,而台灣政府英明神武。Taiwan 難波萬!
6 作為死忠的言論自由支持者,美國這樣的鄙視鏈,即使有悠久的憲政傳統也無法說服我,而是充滿統治階級與中產階級自以為是的共識、滿滿的善液。不過這是現行法律,可不容我這個外國人說三道四。至於台灣政府的英明神武,神通廣大的預審制,只能儲值台灣價值讚嘆「厲害了,我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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