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許惠菁律師主持央廣【生活有辦法】,
朱姓台商與法律學者盧映潔等6人分別因各種不同的原因,觸犯「誹謗罪」而被判刑。
6人認為誹謗罪的刑期,違反了比例原則,侵害言論自由,進而聲請釋憲,同時主張應以民事損害賠償取代刑事的刑度。
本週許律師將與聽眾朋友一起探討誹謗罪與言論自由的相關法律問題。
本集重點
- 為什麼我們擁有的權利從不是天賦人權,而是得不斷爭取才能得來呢?
- 臺灣的言論自由絕非憑空冒出,而是前人一連串的艱辛奮鬥而來。
- 臺灣自解嚴以來,1994年做出釋字第364號解釋,首度提及言論自由,之後,幾乎每隔兩、三年,大法官就會針對言論自由做出一號解釋。
- 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間的界線在哪裡?檢視釋字第509號解釋。
-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 就算言論是事實,但是當名譽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強制道歉嗎?檢視釋字第656號解釋及2022年2月25日的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 新聞記者的採訪自由,檢視釋字第689號解釋。
- 聽眾所提到的新聞中,在憲法法庭中再次討論誹謗罪是否違憲,可以啟發我們哪些面向的觀察與思考?
- 兩岸法律制度漸行漸遠後,言論自由產生哪些差異?
- 中國或現在的香港,對於言論自由的控制力度越來越大,以「立場新聞」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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