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表格快速掌握
設立本專欄是希望能有效幫助需要的法律人們回復記憶、體系化的加深法條記憶,本系列都是由【表格化整理】的方式做條文說明與解釋,若你正面臨著快速熟悉地政士法、準備地政士考試、任職地政士助理卻無經驗、正剛開始學習地政士法,那麼本篇文章,請仔細並反覆的消化,歡迎把本篇表格截圖、下載儲存在手機中,有需要時快速翻閱就能掌握重點,同時也能一眼找到條號,翻閱條文。
目錄/綜覽
- 主管機關
- 什麼是【地政士】?
- 如何成為地政士?
- 地政士資格
- 申請應備文件
- 具備其他執業資格
表格服用說明:數字均為條文號(數字為條號,羅馬數字為項,括號數字為款);有【施】字的數字 表示為施行細則的條號;無施字的數字 就是地政士法的條號。
主管機關
地政士的主管機關分為中央、地方 兩部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這邊整理了行政機關的組織分布圖:
看文章了解機關分布、
PDF列表整理,列表整理對於正在學習〈行政組織法〉的同學也會很有幫助,先理解體系在看條文就部會那麼難理解、也會比較容易記的久。
什麼是【地政士】?
要學習地政士法,首先要先明確理解,何謂「地政士」。地政士,以前原稱為「土地代書」,顧名思義就是在不動產交易時,扮演買賣雙方的代理人,基於公正第三人立場,維護買賣雙方應有權益。
如何成為地政士?
那麼根據地政士法的規定,該如何取得地政士身分,而得以執行業務呢?
取得地政士資格
取得地政士身分資格,可分為【本法施行前】及【本法施行後】兩大類,施行前已取得本法附則中詳列的資格者,即可取得地政士資格,完成相關規定後,即可執業,此部分容後再述。
本法施行後,欲勝任地政士,需先經過國家考選部舉辦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以下簡稱為“國家考試”),取得考試及格證明後,填妥申請書,附上及格證明正本、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及格證明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自此,這名達成任務的考生就成為一名合格的地政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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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其他執業資格
除了符合本法施行後所規定而申請核可的地政士外,具備以下資格的人,也可以取得地政士證書,成為合法的地政士。(規定於《地政士法》第六章附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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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具有以下身分之一,才可繼續擁有其地政士身分。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考試及格證明/或檢覆及格證明
- 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
- 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
- 於本法施行前已經執業的人
申請〈地政士證書〉應備文件
前面說過,取得考試及格證明後,必須填妥申請書、附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在取得地政士證書後方為一名合法的地政士。
如何申請地政士證書,《地政士法施行細則》中定有詳細規定,除了通過
施行後規定的國家考試及格者,對於《地政士法》附則中
施行前已取得特定身分者,也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獲取地政士身分。(申請書可於
內政部地政司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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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業執照〉應備文件
- 地政士法第7條:地政士應領得開業執照始得職業。
- 地政士法第8條第一項: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應檢附四年內具認可資格的訓練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 屆期未換發,應檢附上述訓練證明,重新依照第7條規定申請開業執照。
- 地政士法第8條第二項:換發執照得以延長期限的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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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是,若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間註銷了開業執照,於執照期限內又重新申請開業登記,依照第7條規定重新申請時,是否還需要提交新的30小時專業訓練呢?對此,內政部於102年3月14日給出解釋: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內,申請註銷後,重行申請開業登記,以原開業執照效期發給執照,免附專業訓練之相關證明文件。〈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4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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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本篇先就地政士身分的取得簡單的說明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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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10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第26-1條、第51-1條及第52條、109年12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第11條,自公布日施行。(地政士法第59條)
- 公布日期:110.01.2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69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1、59 條條文;刪除第 5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施行日期:中華民國110.05.21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100015199 號令發布定自110.07.0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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