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實習編劇提了一個很好的問題,我其實早該說明這個部份但老忘了😂,現在就和大家「科普」一下。
💜雨桐的問題是:
由於實習編劇也需要簽署保密協議,其中自然包含內容保密的部份,那我們拿項目內容來做範例,會不會和將來與制作方簽署的協議有抵觸?
首先,任何保密協議都會約定與項目有關的內容皆在保密範圍內,但主要目的就是怕洩露出去導至損失。
劃重點:導至損失。
之前另一個實習編輯劇書余有問過我,她寫小說介紹會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如果你按法律來看,你擅自Po 部份章節等是有可能觸法的,因為很多時候小說作者的網上 Po文宣傳的權利也都簽給了出版社。
但我回答她,應該不會有事。
理由就是,她做這件事到底是讓出版社遭受了損失,還是實際上是幫助了宣傳?哪怕是沒有幫助,只要無害,也沒人會管,畢竟「管」也要成本的。
因此之前有人提到的,「操襲」影視劇片方在百度百科寫的簡介一事,我可以說,片方才不會管你,當然我不是鼓吹抄襲,我只是說明實際情況而己。
由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來,實戰往往是另外一回事,而且更重要。
懂得行業圍繞著的到底是什麼,你才懂得權橫利弊,你在和人談合作時才能更加順暢。
☎️現在回到雨桐的問題,我們拆兩個部份回答。
一,保密協議的簽署方
目前保密協議的簽署方為我們和實習編劇,也就是說大家的保密義務的對口是我們,
當我們完成項目,交給投資方(或平台)過審時,這時是還未簽約狀態,尚未有保密這件事,但你也不會把項目外流,因為要是對方同意簽約,保密的內容當然是你提交的項目內容。
但是,在項目發展(未送交平台時)一定會經過多次修修改改,這之中會有有價值的內容,也會有無價值被丟棄的內容產生,因此我們能視情況從中挑出素材來做「教學」,給圍觀的創作者也有機會了解到編劇的作業情況,到最後落實了送審平台的內容後,自然就不會再公佈了。
那麼為什麼還要實習編劇「保密」呢?
因為是假設實習編劇尚未能懂得判斷什麼可以洩漏什麼不可以洩漏,為免影響到日後投案,所以要求簽署保密協議,並且往後踏入影視業,保密條款是一定會有的。
二,保密的價值
這個部份較複雜,因為創作多少都有主觀成份,它的價值很難量化,所以很多時候需要經驗來判斷,但如前所述,如果對行業的了解不夠,自然就容易做出錯誤的判斷而頻頻踩雷了。
這點可以視為人際交往中,一樣需要說話的分寸,拿捏不好就吃虧,反之就得利。
首先,保密協議裡約定的不止是內容的保密,也包含了重要人員參與的消息保密,例如有某個明星決定參演,這往往牽涉到了明星的工作安排,使對方的經紀公司會決定有利的發佈消息的時間點,當然對方也會與片方商量,但不管如何,其他相關人等,首當其衝就是編劇,幾乎是第一時間知道機密卻又一定無權發佈消息,那原則上你當然要負「保密」責任,可是私底下會不會說?當然會!
愈大的瓜愈會有人私底下說,片方明星知道了也不會管,你只要不要公開發佈就好了。
🦋給大家舉個好玩的例子:
多年前有一間出版社和我表示很想替一個大明星出版自傳,希望我能代為聯繫。
我也不認識這個明星,所以特意請了人幫忙要其工作人員的聯繫方式,然後發了郵件過去。
對方很有誠意,派了公司的人來北京與出版社洽談,我也陪同一起吃飯,因為出版社希望如果談好的話能由我執筆,所以我之後還出了一個出書企劃給對方看。
沒想到出版社卻沒有把我的企劃給對方,反而是另寫了一個企劃過去。
被曚在鼓裡的我是因為剛好出差去香港,前去對方公司拜訪時才知道這件事。
出版社的企劃上寫著的訪問內容恰恰是對方再三強調,絕不能提到的事。
我看到對方公司的人在企劃上各種Highlight真的很抱歉,也很生氣出版社的莫名其妙!
這個合作就突然告吹了。
但還沒完,另一間出版社也和該大明星談了類似的合作,並且簽了協議。
之前這間出版社不知道用了什麼方法,用出版社之間的合作方式,繞了個彎,間接取得了替大明星出版自傳的權利,然後快速的在微博上發佈了信息。
這一發佈立刻引起大明星公司的強烈反彈!
不止是他們繞道與否的問題,而是任何合作信息都是由明星公司統一發佈的!
不到半小時大明星的公司就終止合作了。
先不論出版社各種奇怪沒道義的操作,就先講保密一事,如果當初他們不是公開發佈,只在私底下說,那怎麼說都無所謂,而且肯定會去說,要不然圈子裡八卦那麼多是哪來的😂?
☎️說完了消息保密,那麼內容保密的價值呢?這也是本文要講的重點。
為了保險起見,保密條款都是盡可能的做到滴水不漏,但真的祭出大刀來仍然要看其價值,否則不值得的事誰要做?
保密的價值可以參考創作階段與故事核概念。
以之前發的「實習編劇第一集分集被退稿了!」(見關聯文章)為例,該分集內容其實是空洞的,即非完整有用的分集大綱,再者,既然說明被退稿了,那其實也沒有到保密的價值了,但所犯的一些錯誤仍值得拿來探討,所以拿這篇文章做為「教材」。
如我之前提過,劇本創作是不停修改的過程,最初和最終的拍攝稿十有八九會有很大的落差,因此如果不懂「保密需求」的判斷,那麼創作的階段就是一個參考。
故事核的界定就複雜多了。
在抄襲官司裡,經常可見的判斷依據是,對方抄襲了你的作品的部份,是否會導至你的項目賣不出去?
例如你的創意是,太空人因意外被迫留在火星上一年,他想了辦法在火星上種馬玲薯維生......
結果有人偷了這個核,但改了片名人名台詞人物關係甚至還加了你沒有的愛情戲,都不妨礙對方有侵權的嫌疑判定。
這是因為如果他的項目早於你啓動與播放,誰還會買你的項目?那麼你的利益算不算被侵佔了呢?
對片方而言,這個故事的價值並不在有幾個人,有沒有三角戀,而是: 「太空人因意外被迫留在火星上一年,他想了辦法在火星上種馬玲薯維生......」
因此由這個角度來看,上次「洩漏」的分集,一樣不構成「保密價值」。
再者電視劇是人物推進,例如韓劇 【請回答1988 】,得到了一致的好評,豆瓣評分都過九分,但就算我給你人物小傳和故事大綱,也不代表你能寫出一樣的東西。
要偷這種劇的話,一定要偷劇本,情節台詞敍事方式都出來了才行,然後還要搭配演員的演出,甚至是主題曲的配合等等。
如果還不清楚,有一個很好的判斷方式就是,對方若是偷了你「洩漏」出去的東西,是否足以構成一個項目?如果仍然有一大堆要傷腦筋的地方,例如兩個縣官「鬥智鬥勇」的喜劇,這個並沒有核心價值,因為你偷來了還得想鬥智鬥勇的部份,你並沒有因為偷而讓創作的負擔減少一點,那偷了也沒用。
當然,如果你是這個劇的編劇,在合約上你仍然負有保密每一個字的義務。
結論就是大家不用擔心我們在馬特市選的教學素材會影響到項目的推進和簽約,但仍然要和大家特別說明的是,因為項目是團隊協作,所以現階段執筆人是誰不重要,這都是大家共同討論出來的內容,所以我們之後挑選素材說明時,也不會註明執筆人是誰,而且如果導演不滿意,那負最大責任的也是主編劇,大家不用太擔心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