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總則
...3.民法的架構
二、如何理解權利?
權利的面向
三、民法總則各章(環繞著民法權利核心的問題)
四、權利的體系
(一)財產權、非財產權
(二)絕對權、相對權
(三)形成權
(四)請求權、抗辯權
一、民法總則
1. 民法既受德國法,抽象化規定以精簡法典,因此產生通則、總則。
2. 民法立法原則:
一般到特別
3. 民法的架構:
上位規範適用於下位規範。
--規範適用原則:
I、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消保法與民法,消保法問題優先適用)
(2)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在同一法典裡,例如租賃問題,先視各論有沒有規定,各論沒有規定,再到總論規定,再到通則規定)
II、
(1)特別法-->(2)普通法特別規定-->(3)普通法一般規定
二、如何理解權利?
面向一: 權利「主體」--誰擁有主體?
e.g.租房承租人
面向二: 權利「客體」--擁有的是什麼權利內容?
e.g.承租人可以使用收益,但不得處分。
面向三: 如何「行使」權能
e.g.處分可以出售
三、民法總則各章(環繞著民法權利核心的問題)
第一章、法例:總則中的總則
第二章、人: 權利主體(自然人、社團法人)
第三章、物: 權利客體
第四章、**法律行為: 權利行使行為,會影響往後各編
Q、幼稚園小朋友拿金幣跟彩色簽字筆互易(行使其權利),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行為能力的問題
第五章、期日及期間: 權利行使期間
第六章、消滅時效: 權利行使的時限
第七章、權利之行使: 權利行使的目的及方法
四、權利的體系
權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權利,得以使用收益及處分。
-----法律上常見權利的分類-----
(一)財產權、非財產權
1.財產權: 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a)物權:
I、特點: 支配、享受以及排除他人干涉。
II、所有權、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動產質權、抵押權、留置權
III、物權是「支配權」,直接變動權利。
(b)債權
I、債之關係中,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請求特定行為或不行為的權利。
II、
(1) AB於1/1簽訂契約,約定1/10B付款以及A交車(同時履行民264)。
1/1~1/9: 車子所有權屬於A,得以享受所有權利並排除他人干涉。
1/1簽訂契約,雙方取得得向對方「請求給付」、付款及交車(作為)的權利,債權是一種請求權。
(2) 租房,房東在契約中約定租客要求九點過後不得練習樂器,房東得以請求停止練習(請求不作為)
(c)智慧財產權(無體財產權)
I、以精神創造作為客體,
2.非財產權
無法計算權利財產價值。
e.g.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信用權、自由權): 與本身不可分的權利,
身分權: 基於身分關係發生(父母、子女、配偶),自身得基於這種關係得以享受一定利益。
(二)絕對權、相對權
1.絕對權(對世權)
對一般人得以主張他人不得以侵害的權利(人格權、所有權、物權)
2.相對權(對人權
只能對特定的人主張給付作為或不作為權利(債權)
(三)形成權
1.形成權: 權利人,依單方的權利,可以單方意思使權利發生或變更
e.g.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
(四)請求權、抗辯權
1. 請求權: 特定人要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
2. 抗辯權:
(1)消滅時效經過,債務人得以將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取得抗辯權。
(2)同時履行抗辯權(銀貨兩訖): 雙務契約互負給付義務,沒有一方應該先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