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罪與罰 是分立的概念 會產生 有罪而無罰的情形 但在生活上我認為罪是要贖的 只是由誰來贖 以什麼方式贖
因為大學的關係而接觸了法律 覺得最讓我受用的一點 是更加仔細的看待權利義務這件事 對權利義務觀念的重新檢視 進而影響我的思維模式
法律與人的差別
法律對事物的視野的跟評價跟人是有落差的 法律是沒有生命的 硬生生的文字 而人是有血有肉 有感情有靈魂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讓大家感受一下其區別
例一
一個寒冷的冬天乞討者甲 已經好幾天沒吃東西了 只要能吃上一個麵包就能活下去 這時 路過一個C手中有3個麵包 C最多只吃得下1個麵包 而且C有足夠錢去買更多的麵包 這時甲殷切的懇求C分他一個麵包 原因不論C拒絕了甲 後來甲餓死了 而C因為吃不下三個麵包 只吃了一個麵包 把另外兩個丟掉了 試問C有沒有罪?
在法律上C是被評價為無罪的 其原因為 如果C需為甲的死亡負責 那之前路過甲的ABD或之後的乙丙丁呢 這是法律 而身為人的你有什麼感想?
例二
今天一個人交通違規 被警察攔下來 警察在開罰單之餘 溫柔語重心長的體醒 要就算趕時間 也要注意自己或他人的安全 生命身體比叫重要 單就法律上來看其實 違反行政規章 就依職權對其開出行政罰 僅止於此 其實並沒有義務 去聽他的提醒
法律是冰冷無情的 但人可以不是
我認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底限 是最低標準的行為準則 是死的 冰冷的 像我在死刑篇提到的 如果人人都能管好自己 又怎麼需要這個煩人的風紀股長來維持秩序
權利義務的失序
現象一 公共
相信都聽過一句經典的話 我不同意你的話 但我誓死捍衛你的發言權
但我聽過一句更經典的 小姐!妳的電磁波影響到我了
不知道對這句話有沒有印象 這句話是之前在新聞上聽到 捷運一位阿伯因為一個女生在他身後靠近頭的地方使用手機 而引起的衝突畫面 稍微看了一下大家的評價 有些稍微偏頗激動情緒化了 如不爽不要做捷運啊 法律有規定不能在捷運上用手機嗎 能了解這些話的背後 但我覺的單就這樣的論述有點太單薄無力了
不帶任何主觀意識來看
就法律而言 目前應該沒有明文或相關規定捷運或其他公共地方禁止手機 或手機不能靠近人體的哪個部位多近吧 如果覺得法律規範不夠是不是依個人的主張透過修法 假如法律明文公布施行 於大眾交通工具禁止使用手機 或 手機不得靠近人體特定部位多近 那麼那女生的行為絕對是不對的 因為遵守法律是她的義務 反之目前並無明文或不成文的規範 因此她是有權利使用手機的
又以道理面來論 是剛好不在現場 不然我很想提出一個疑問 如果主張電磁波影響 那相對的我是不是可以主張 你的負能量影響到我了 能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 為什麼你不能忍受電磁波 而我或在場的大家就該忍受負面情緒的能量嗎 這裡又有一個重點是 如果在現場也要注意自己的情緒 因為同樣的別人也沒義務 要受我的影響
人是群居動物 共同生活的情況下 人的權利與權利之間一定會有接觸 重疊 碰撞的情形發生 其問題的根源往往在於 權利的相互角力 白話的說法 我的權利跟別人的權利 怎麼取捨 如果在動物的世界很好解決 弱肉強食 位階 簡單又粗暴 而自視為文明生物的人類 目前對權利的主張是平權 即人人的基本權利是平等的 此處意指享用公共區域的權利 處於同一個位階 又該怎麼界定 彼此間的權利義務 達到平衡有序
現象二 交通
1.曾經遇到一個外國朋友跟我問路 基於來者是客的傳統美德 我勉強用我不流利的英文協助了他 而他跟我道完謝 要過馬路時一個飛馳而來的車按著喇叭 呼嘯而過 看著那外國朋友一臉驚恐的表情 我很不好意思的說 你過馬路要小心一點 因為車子不一定會讓你 其實這個現象不是只有台灣有 有些也是個案 但我的文只以自身見聞經驗去論述避免陷入傳聞證據的錯誤 還是有些人會主動禮讓的 以單一個案難免以偏概全 相信大家心裡自有一把尺 故不多言
其實我本身有很嚴重的路怒症 真的是像烏龍派出所中那位 一上駕駛座就會產生宛如人格分裂般變化的人 所以我很能體會那種被妨礙 阻擋 心中所產生的不悅與急躁 光是對一些操作能力比較沒那麼好的 或速度較慢的就沒什麼耐心了 更不用說前面燈到你就變紅燈了 其實有時候根本也不趕時間 就只是不爽 可是當被人催促 或遇到一些不知道在急什麼的搶著要過的 也很不爽 當時的想法是 你是外交官還是救護車還是媽祖 憑什麼要為了你的方便 你的省時間 讓我自己的身命財產冒險 其實讓我有點困惑為什麼 會有這種雙標的情況
每天多少行車糾紛 有很多根本沒發生事故 不都僅僅是因為路權 更有甚者阻擋救護車 消防車這種根本是脫序的行為 問題來了 為什麼會有這些狀況產生 自私嗎 耐心不夠 我覺得不全然 因為以我來說 只是找不到一個合理的忍讓/委屈的理由說服自己
其實現象隨便舉一大把 分別舉一個同位階(公共)與不同位階(路權)的例子 但以我的觀察 總觀上有一個共通性 即把自己的權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第一順位 通常的心態是:明明我(覺得)的權利也受到損害 我(覺得)的權利被侵害了阿 為什麼我要忍耐 憑什麼我要忍氣吞聲 為什麼不是別人該讓步 退讓 我明明也有我的權利啊
目前個人覺得比較合理能接受的解釋是 (其實在上文稍微耍了個小聰明) 上面講的都是“權利”那“義務”呢 這就是人的盲點 而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東西 就是“義務”這個被忽略掉的傢伙 其實道理很簡單 因為尊重別人的權利也是己身的義務
而別人權利的界定標準 則是對方是否具有合乎法律這個最低道德表準的規範 不然就是道德觀標準差異的問題 也不是受影響人多人少的問題 不然就是多數暴力 如果別人具有相當的權利 那相對的你就有尊重忍受的義務 反之亦然
補充一個昨天發生的 也是讓我想打這篇的理由 昨天去超商 買東西 前面剛好排了一位買很多東西的 然後用全零錢結帳 而我手裏只有一手啤酒 聽到後面發出 很不耐煩的嘖嘖聲 回頭瞄了一下 結果後面那位的購物籃中也是不遑多讓 不是要把自己包裝得多聖人多了不起 怎麼可能沒有情緒 我也只是個凡人 我只有一手啤酒要結帳等了快5分鐘了耶 面對交通情況 我也會在心中碎念或罵一些情緒性的字眼 這也是我的權利 但這也僅止於發洩情緒罷了 因為有一個可以說服自己忍讓的合理說法 不是因為身體法益大於財產法益的關係 也不是什麼行人的路權高於車子的法律依據 而是我有我的權利 但我同時也有尊重別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即使會讓我不爽 其實涵概範圍不僅止於個人之間 人與企業也是 多少企業在主張其對員工的權利時 同時盡到其義務(企業責任)
總結一下 淺見以為 用在意自己權利的一半 去尊重他人的權利 人類的世界應該就會更有秩序 尊重他人的權利 也是自身的一種義務 反身而誠 推己及人
而是什麼讓我們失去了對他人權利的重視 忽略了自己的義務 讓權利義務的觀念失了序 是自私的人性 家庭 學校 社會 還是......
以上只是個人淺薄的觀點 控制篇幅的關係比較籠統一些 如有不精確或不足之處 也歡迎討論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