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進入了法條很多、實務上與我們切身相關、很重要,但國家考試不太愛考的「運送」,但我們也不是專為考生所寫,而是希望大家可以多學一些法律知識。運送契約在民法區分為「物品運送」、「旅客運送」及「承攬運送」,雖然法條很多(民法第622條至第666條),但由於目前運送基本上都有定型化的契約約定,所以用得到法條的規定並不是那麼多。但就運送人與乘客的基本法律關係,仍有了解的必要。
壹、運送通則
一、定義
民法第622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基本上運送的本質上就是「承攬」,由運送人運送物品或旅客到一定地點為工作之完成。
二、消滅時效
民法第6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