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調解或和解談分期,一定要寫的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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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或和解談分期,一定要寫的一句話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每次有案子談和解或調解時,當事人常會問:我可以要求對方一次付清嗎?如果對方不願意一次付清而要分期,我們可以怎麼要求?

當然,談和解或調解時,如果對方願意一次付清最好。可是,事實上碰到對方希望分期的機率往往比一次付清高。

在對方希望分期給付的情況下,這時候有一句話一定要放到和解或調解內容,就是「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付清還是月付?

付清還是月付?


一、有寫這句話和沒寫的差別在哪裡?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318條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規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規定:「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 司法院第12期、第13期暨95年公證實務研究會研究專輯第45則。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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