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某論文事件,在新聞報導和臉書上看到關於著作人或著作權法的討論。這讓我想起幾年前自己碰到的著作抄襲爭議,在這個爭議中,我碰到的其中一個先決問題就是證明我是著作人。
很久以前著作權還有所謂的登記制,但大概在1998年以後就沒有所謂的著作權登記制。當我們要依據作者或著作人身分主張著作權,先決問題就是要證明我們自己就是著作人。
就語文創作也就是文章、小說、論文等,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人,有許多方法,以下舉幾個比較常見的方式:
一、投稿或公開發表
當我們寫完文章後,可以把文章拿去投稿期刊雜誌報紙,或貼在臉書上(很多人誤以為貼到臉書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是錯誤觀念)、部落格等,之後就可以用來證明自己是著作人。至於用別名或外號發表,也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只是舉證上會多了一道程序,就是要證明這個別名或外號與你本人有連結(講白了就是這是我本人的帳號)。
另外,根據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比較短。
二、請公證人辦理認證
所謂的「認證」,是指公證人針對文書(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委任書等私文書、翻譯本、繕影本)作成認證書,證明該文書的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因此我們可以把文章請公證人認證,讓公證人來證明這篇文章的做成或形式上是真的。
三、保留創作過程的紀錄
如果在電腦不發達時代,保留創作過程的紀錄,大概就是文字草稿與他人的討論開會紀錄。現在的話,如果文章篇幅長,每完成一部份後電子郵件寄給他人或自己,也是個方式。
話說,我寫碩士論文時還沒有所謂的雲端存儲,我每寫完一個段落就寄給自己。
四、將著作用存證信函寄給別人或自己
存證信函有證據保存的功能,因此可以把文章等著作用存證信函寄給別人或自己,保存證據。
不管是哪種方式,都要記得在著作上標示自己的姓名,或者用浮水印呈現自己的姓名,這樣才可以知道這著作是誰的。
參考法條與資料:
-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 智著字第10100088860號:「三、至於著作公證部分,著作權法並未強制權利人須辦理著作權公證,任何可證明著作人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著作權有關之證據資料,均可做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如欲辦理公證,可逕向法院、民間公證人、律師辦理認證,均可作為證明,詳情請參閱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 司法院,公證制度與新制簡介。
-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 簡啟煜,著作權法案例解析(五版),元照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