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鐘的意思表示--是自願離職?還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更新 發佈閱讀 7 分鐘
原告主張:
於109年10月5日任職被告診所,擔任營運督導一職,約定每月工資為8萬元,工作內容為總公司營運業務、8家分店營運督導及人員教育等。於110年6月14日原告受指派兼任該店店長,負責該店營運管理與績效,約定底薪依督導職為每月8萬元,另擔任店長給予業績獎金,其核算方式為110年1月公布之業績400萬元至700萬元×1.5%,700萬元以上×2%。而原告領導團隊於110年7至8月業績為8家分店之冠,然被告診所給予原告工資待遇卻最差,經原告多次反應未獲置理,甚至霸凌原告、剋扣薪資,原告於110年9月15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被告乙○○:
原告於110年9月15日傳送訊息告知人資部門,因個人因素工作至昨日即110年9月14日,係自請離職,故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75,241元,自屬無據。縱認被告診所應給付資遣費,因兩造約定原告每月工資為80,000元,原告自109年10月5日起任職至110年9月15日止,計11月10日,原告僅得請求給付資遣費40,000元(計算式:80,000×1/2) 。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與自願離職,這個差很多耶,怎麼回事啊?

raw-image

法院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原告於110年9月15日上午6時44分傳送簡訊給丁XX(人資襄理)的內容為:「我有私人事情要處理,嚴重影響上班的情緒和狀態 ,所以無法再繼續上班,我就做到昨天」,有截圖在卷可稽。

證人即被告診所人資襄理於審理中亦證稱:「我是9月15日收到通知,原告說他做到14日,離職的理由就如對話紀錄上第一段所述」、「原告於9月16日有到診所完成交接,也有簽署離職單」、「(人員異動)申請書上所載『離職』是原告自己寫的」。

  • 是原告於110年9月15日明確表明「離職」之意思,當時離職事由亦未提及具體原因,另原告於110年10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會場亦自陳:因為有各種精神壓力,後來「自請」離職,最後工作日為110年9月14日等語,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筆錄可稽。
  • 故兩造間勞動契約因原告於110年9月15日以簡訊向被告診所人資主管丁XX為終止之意思表示,經通知到達對方時,即發生終止之效力,且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所為終止核屬形成權之行使,為單方意思表示,均無待他方為同意表示,亦與其事後是否完成離職或交接手續無涉,此均不影響原告已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
  • 原告主張於110年9月15日為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理由是被告未依法給付薪資,並於同日上午告知人事主管丁XX,符合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並以人員異動申請書、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筆錄為證,終止時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法定事由為勞動契約之終止,即無所據。
  • 按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16條規定基於同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給付資遣費,又勞工依同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亦應給付資遣費,是以,勞工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須雇主或勞工有勞基法所規定之終止事由,並經行使該法定終止權,始合於要件
  • 承上,原告係自請離職,又所舉上開證據無以證明其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終止勞動契約,是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診所給付資遣費,並無理由。
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經通知到達對方時,就發生終止之效力
而且終止屬於形成權之行使,只要單方意思表示,不須要他方為同意表示喔
raw-image

本案其他重要判斷

職場霸凌

  • 係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
  • 是以,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亦即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
惟因職場霸凌之情形涉及人與人關係之互動行為,形式及成因多元,尚不得逕依一方所述即概予認定,仍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延長工時加班費認定

勞動部訂定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第2條規定: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六)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 原告主張有其他通訊紀錄有加班情形,僅提出截圖1份及自行製作統計表為憑,惟此為被告診所所爭執,且就其所據之被告診所群組對話內容引用之處僅各分店回報業績目標,為何均屬原告工作時間?
  • 原告並未釋明雇主指示具體工作內容、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等事實,況原告既得自行填載加班申請單,卻從未將上開所述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的時數予以填載,供雇主覈實查核補登紀錄,自難認上開時數均屬工作時間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就此利己事實,未再舉證證明之,故原告再請求延時工資159,087元,即無理由
有加班申請單,不依規定填載,供雇主覈實查核補登紀錄,就必須舉證證明!

「業績獎金」是否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 診所自述業績獎金之制度設計,以該店當月營收總額為計算,而當月營收總額則係全店所有員工業績之加總,並非以單一員工努力而發放,亦須逐月考核全店業績達標始發放,並非每月定額發放,乃為激發員工生產力、提升質量,額外所為之恩惠性給付,其性質雖屬團體績效。
  • 然診所營利主要來自於各分店員工勞務貢獻,與原告提供勞務並非全無關聯,且獎金發放標準既具有制度性,非臨時起意偶而發放之,自不失其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依勞動事件法上開規定,被告診所既未能再提出反證,應認原告所受領業績獎金給付,尚非屬恩惠性、勉勵性給與,仍屬工資一部分
是不是恩惠性給與,雇主真的不要自我感覺良好,一廂情願自己認定!



留言
avatar-img
鄒靜修的沙龍
181會員
511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鄒靜修的沙龍的其他內容
2025/04/20
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Thumbnail
2025/04/20
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Thumbnail
2025/02/21
勞動部官網:                             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 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法院對相關法條見解 《臺灣高等法
Thumbnail
2025/02/21
勞動部官網:                             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 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法院對相關法條見解 《臺灣高等法
Thumbnail
2025/02/12
出勤記錄很重要!有多重要?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應置備的意思是,勞檢來檢查就是一定要有喔。 沒有會怎樣呢? 《勞基法第79條第2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出勤記錄怎麼記載呢?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
Thumbnail
2025/02/12
出勤記錄很重要!有多重要?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應置備的意思是,勞檢來檢查就是一定要有喔。 沒有會怎樣呢? 《勞基法第79條第2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出勤記錄怎麼記載呢?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在 vocus 與你一起探索內容、發掘靈感的路上,我們又將啟動新的冒險——vocus App 正式推出! 現在起,你可以在 iOS App Store 下載全新上架的 vocus App。 無論是在通勤路上、日常空檔,或一天結束後的放鬆時刻,都能自在沈浸在內容宇宙中。
Thumbnail
在 vocus 與你一起探索內容、發掘靈感的路上,我們又將啟動新的冒險——vocus App 正式推出! 現在起,你可以在 iOS App Store 下載全新上架的 vocus App。 無論是在通勤路上、日常空檔,或一天結束後的放鬆時刻,都能自在沈浸在內容宇宙中。
Thumbnail
vocus 慶祝推出 App,舉辦 2026 全站慶。推出精選內容與數位商品折扣,訂單免費與紅包抽獎、新註冊會員專屬活動、Boba Boost 贊助抽紅包,以及全站徵文,並邀請你一起來回顧過去的一年, vocus 與創作者共同留下了哪些精彩創作。
Thumbnail
vocus 慶祝推出 App,舉辦 2026 全站慶。推出精選內容與數位商品折扣,訂單免費與紅包抽獎、新註冊會員專屬活動、Boba Boost 贊助抽紅包,以及全站徵文,並邀請你一起來回顧過去的一年, vocus 與創作者共同留下了哪些精彩創作。
Thumbnail
同業個案(但個案內容爭點不同)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原      告  御酉企業社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
Thumbnail
同業個案(但個案內容爭點不同)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原      告  御酉企業社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
Thumbnail
相信在職場上工作的大家或多或少有聽過「被離職」的案例,而這樣的案例事主年紀範圍從剛進職場到逼近離職的都有。
Thumbnail
相信在職場上工作的大家或多或少有聽過「被離職」的案例,而這樣的案例事主年紀範圍從剛進職場到逼近離職的都有。
Thumbnail
關鍵字 二頭班工作時間請約定清楚。 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2時30分,下午5時至晚上9時30分(9小時)。 隨意隨興就是興訟特多。 處分權主義原則,當事人就其訴訟標的有特定之權能及責任,法院不可取而代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李XX 被
Thumbnail
關鍵字 二頭班工作時間請約定清楚。 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2時30分,下午5時至晚上9時30分(9小時)。 隨意隨興就是興訟特多。 處分權主義原則,當事人就其訴訟標的有特定之權能及責任,法院不可取而代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李XX 被
Thumbnail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主張: 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月薪新臺幣43,000元,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日上班途中,在進入工作場所高
Thumbnail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主張: 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月薪新臺幣43,000元,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日上班途中,在進入工作場所高
Thumbnail
本判決可以學到,如何正確主張: 提撥勞退金至個人專戶。 給付健保費之損害。 給付加班費。 勞工主張(做一休一/每月採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 又因為簽署了切結書,知悉休息時間不列入工作時間,而且打卡時間與計算工資之情相又相符。這時候又怎麼舉證呢? 資方主張(採四週變形工時)工時為11小時,做一休一
Thumbnail
本判決可以學到,如何正確主張: 提撥勞退金至個人專戶。 給付健保費之損害。 給付加班費。 勞工主張(做一休一/每月採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 又因為簽署了切結書,知悉休息時間不列入工作時間,而且打卡時間與計算工資之情相又相符。這時候又怎麼舉證呢? 資方主張(採四週變形工時)工時為11小時,做一休一
Thumbnail
被迫失業了怎麼辦?雖然可能震驚,心情忐忑不安,所有的負面情緒其實都無濟於事,既然無法改變事實,那麼接下來該怎麼做呢?切記,依法應該享有的權益千萬別讓它睡著了,該領的領好領滿。
Thumbnail
被迫失業了怎麼辦?雖然可能震驚,心情忐忑不安,所有的負面情緒其實都無濟於事,既然無法改變事實,那麼接下來該怎麼做呢?切記,依法應該享有的權益千萬別讓它睡著了,該領的領好領滿。
Thumbnail
原告主張: 於109年10月5日任職被告診所,擔任營運督導一職,約定每月工資為8萬元,工作內容為總公司營運業務、8家分店營運督導及人員教育等。於110年6月14日原告受指派兼任該店店長,負責該店營運管理與績效,約定底薪依督導職為每月8萬元,另擔任店長給予業績獎金,其核算方式為110年1月公布之業績4
Thumbnail
原告主張: 於109年10月5日任職被告診所,擔任營運督導一職,約定每月工資為8萬元,工作內容為總公司營運業務、8家分店營運督導及人員教育等。於110年6月14日原告受指派兼任該店店長,負責該店營運管理與績效,約定底薪依督導職為每月8萬元,另擔任店長給予業績獎金,其核算方式為110年1月公布之業績4
Thumbnail
勞工於106年5月8日至同年月11日共計4日缺勤,且未依公司請假規則於3日內完成請假手續,構成曠工為由,公司依工作規則及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惟被勞工上訴終止契約不合法! 個案情境 思考沒有直達車,尤其是邏輯! 本案不爭執事項: 勞工的主張與請假事由及時間點
Thumbnail
勞工於106年5月8日至同年月11日共計4日缺勤,且未依公司請假規則於3日內完成請假手續,構成曠工為由,公司依工作規則及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惟被勞工上訴終止契約不合法! 個案情境 思考沒有直達車,尤其是邏輯! 本案不爭執事項: 勞工的主張與請假事由及時間點
Thumbnail
本案事實 原告於105年7月20日起任職於被告台灣雷蛇有限公司,擔任資深軟體應用工程師,並有簽有僱傭契約,離職前最後之薪資為月薪14萬4450元。 在檢視判決前,先來瞭解勞動契約的幾個終止方式: 勞動契約的三種終止方式 實務上勞動契約的終止方式大致可以分成三種方式: 1.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
Thumbnail
本案事實 原告於105年7月20日起任職於被告台灣雷蛇有限公司,擔任資深軟體應用工程師,並有簽有僱傭契約,離職前最後之薪資為月薪14萬4450元。 在檢視判決前,先來瞭解勞動契約的幾個終止方式: 勞動契約的三種終止方式 實務上勞動契約的終止方式大致可以分成三種方式: 1.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
Thumbnail
朋友知道我在公司負責處理勞動條件促進與勞資關係、爭議,所以在工作上遇到感覺"怪怪的事"都會來詢問我,也感謝這些好朋友,成為我在研究個案上的動力...
Thumbnail
朋友知道我在公司負責處理勞動條件促進與勞資關係、爭議,所以在工作上遇到感覺"怪怪的事"都會來詢問我,也感謝這些好朋友,成為我在研究個案上的動力...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