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託非人,誰的錯?

2022/12/16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情場被騙,只能怪自己沒經驗。但職場被騙,特別是被信賴的專業人士矇騙,你說是因為自己傻?不,那是因為你太懶。
偷天換日的帳冊
多年前,中部一間從事工程設備業的中小企業A公司,因為遇到一些稅務問題,在一位熱心朋友的介紹下,A公司的老闆Sandy和我聯繫上。聽我這位朋友說,看起來光鮮亮麗的Sandy,在創業過程中,也吃了不少悶虧。
故事是這樣的,A公司從94年起,開始委任一位記帳業者甲,幫忙處理A公司的記帳及報稅工作。到了98年初,A公司為了競標公共工程,因此向甲索取營業稅繳款書時,赫然發現,甲向A公司請領代為繳納的營業稅款,與甲向國稅局申報繳納的金額,有明顯出入。
Sandy感覺不對勁,趕緊向國稅局函調A公司歷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逐一勾稽比對。這才發現,甲從94年到98年間,以A公司名義,向國稅局報繳的營業稅款,足足比向原告請領的營業稅款,少了200萬元。Sandy隨後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甲請求損害賠償,也獲得勝訴判決。此外,Sandy也主動向國稅局補繳短漏的營業稅款,希望不要被國稅局處罰。
但隔年,Sandy還是收到國稅局寄來的罰單,上面記載著「A公司無進貨事實,卻取得100間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國稅局因而以「A公司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為由,對A公司裁處100萬元的漏稅罰。
Sandy很不服氣地告訴我,實情是,甲為了侵占A公司委託代繳的營業稅款,才會去購買不實發票,增加進項稅額,進而降低應納稅額。購買發票一事,完全是甲一人所為。地檢署也已經就甲涉嫌的侵占罪提起公訴,同時就Sandy涉及的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地檢署都已經作出不起訴處分,為何國稅局還是認定我逃漏稅?」Sandy氣憤地對我說。
我沒看過本案的卷宗資料,無法100%確定,購買發票一事,是否確實是甲一人所為。但從國稅局的角度來看,應該是認為,A公司要給付的稅款遭甲侵占,是A公司與甲之間的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與A公司對國家應該承擔的公法上納稅義務,互不相干。也就是說,A公司不能以甲做錯事為由,作為拒絕履行A公司公法上義務的藉口。
白話地講,國稅局似乎認為,A公司該繳的稅單及罰單,還是得照繳;至於甲是否對不起A公司,那是A公司內部的事,得由A公司自行向甲求償,與國稅局無關。
Sandy聽完我的說明,沉默許久。從她臉上的表情,我看得出來,她應該有著滿腹的委屈與無奈。隨後,就轉身離開。
一碼歸一碼
隔年,我從那位熱心朋友的口中得知,A公司針對那張「委屈」的罰單,還是繼續提起行政救濟。一路從訴願,打到兩個審級的行政訴訟。但法院依舊認定,國稅局對A公司的罰單是合法的。
法院認為,A公司雖然委託甲處理報稅事務,但A公司才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甲只是受託為其申報營業稅,還是要以A公司為申報人,蓋用A公司的統一發票專用章,再向國稅局提出申報書。由此可見,就稅捐申報的行為而言,甲只是基於代理人的地位,以A公司名義申報營業稅。
又由於A公司在選任代理人時,原本就有注意義務,同時也有監督代理人履行職務的責任。因此,A公司必須就代理人甲的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
也就是說,由於甲的行為,導致A公司違反納稅義務,法律上會先認定A公司對於代理人的選任及監督疏於注意,應負過失責任。除非A公司可以證明,自己對於代理人的選任及監督沒有過失,才能夠免罰。否則A公司既然已違反注意義務在先,仍應就其短漏營業稅款一事受罰。
本案A公司從94年到98年間,連續數期營業稅申報繳款資料,與A公司交給甲代為申報繳納的稅款,明顯不符。在這樣的背景下,要說A公司對甲所提申報書資料的填載、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其他有關文件的內容是否正確,已善盡監督及注意之責,恐怕有困難。
換句話說,由於A公司在事前未注意防範甲虛報進項稅額,事後又未善盡查核責任,以阻止甲繼續虛報進項稅額,最終導致違規狀態持續蔓延。A公司再怎麼委屈,也很難說沒有過失。也因為這一連串的疏失,法院才會認為,在本案中,A公司難辭其咎。
Sandy和我,雖然只有一面之緣。或許,我們沒有機會再相見。
但如果可以,我很想告訴她:「人生,總是會有遇人不淑的時候。但所託非人,究竟是誰的錯?」
每個人,到頭來,唯一能改變的,還是只有自己。
改變你的輕率,改變你的偷懶。
真正在乎的事,三不五時,關心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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