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我的方格子文章「發生糾紛談和解的重點」留言:「可以許願一篇和解牽涉到刑事程序時應注意事項嗎?謝謝。」這篇延續上一篇,來談談和解牽涉到刑事程序時應注意事項(以下聚焦常見的告訴乃論案件)。
一、最重要,當和解是寫請對方撤回刑事告訴時,請準備一份撤回告訴狀直接請對方簽,然後拿去地檢署遞狀。為什麼要這麼做?就是避免對方簽了和解後反悔或不作為。
參考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