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發生糾紛時,有很多機制可以解決紛爭,包含:調解(公所/法院)、訴訟、仲裁、和解等,端視哪種機制最適切兩造的權益。有時衡量雙方進行訴訟所耗費的時間、金錢成本,改透過和解的方式處理紛爭,不失為一個好的方式。
以下就和大家分享關於和解的資訊。
一.和解的種類
1.訴訟上的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管訴訟程度到什麼程度,法院都可以隨時試行和解。只要雙方有機會透過和解的方式處理紛爭,法院都很樂意促成雙方的和解。
(過往就曾遇過法院到最後一庭言詞辯論終結、即將訂宣判期日前,依舊詢問雙方是否有和解的意願)
雙方若成功達成和解共識,法院就會製作和解筆錄。訴訟上的和解筆錄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一旦對方不履行和解筆錄的內容,就可以直接以和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相關規定請參民事訴訟法第377條~380-1條)
2. 訴訟外的和解:無法直接強制執行。
訴訟外的和解,也就是在法院外、雙方私下談的和解。這種情況下,雙方擬定的和解契約,原則上效力等同一般契約,如果其中一方違約,他方就得另外透過民事訴訟或者支付命令,等勝訴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例外,當和解書的內容是以下類型,而且曾經過「公證」,則依照公證法第13條規定,和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二.洽談和解前,應該注意哪些事情呢?
和對方討論和解前,最重要的就是進行情勢分析!
事先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要負擔哪些義務)、目前手中的證據充足程度、過往法院實務見解、請求權時效/追溯期等,才好評估雙方間的談判籌碼、優勢地位,進而決定如何取捨談判條件,在合理的範圍內進一步爭取或讓步。
與此同時,也應該一併了解雙方成立和解後所產生的影響,以免因為誤解和解內容的意義,造成後續權利受有損失。
三.要如何洽談和解呢?
首先,要事先想好和解的底線,接著在底線之上追加一定金額或條件,作為將來讓步的空間。接著就可以用這套和解方案和對方進行討論。
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談判。一來律師可以依法論據,為你爭取最佳利益、機動性地提供和解方案調整建議;二來,律師可以為你留意請求權時效或追訴期,避免因為洽談的時間過長,錯失依法起訴的時間。再者,律師也可以第三人的角度,冷靜分析對方的心理狀態、真正在意的點,從而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畢竟談判其實就是一場心理戰。
以下主要說明訴訟外的和解。
四.達成和解共識後,要怎麼寫和解協議書、和解契約呢?
雙方既然已經談好和解條件,當然希望紛爭就此落幕、和平解決。因此,擬定一份完整的和解協議書,清楚說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就非常的重要。
由於每種案件的事實情況不同、和解條件也相異,無法一概而論。但主要有幾個原則可以作為提醒:
(1)契約的條文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該違反條文會無效。
(2)契約用語要明確定義,而且契約架構必須具有一致性,不可前後矛盾,將來才可以清楚知悉契約條文的文義,不至於產生雙方各自解讀、無法履行的局面。
(3)確保是在取得對價後,才捨棄一定的權利。
(4)確保雙方的紛爭就此落幕,不會日後另闢戰場、再為請求。
(5)是否約定保密條款、違約金。
除非案例事實與網路上找到的和解契約範本相同,那麼或許可以使用和解契約範本稍加調整。否則,建議大家委託律師審閱或撰擬和解契約書,確保自己的權益。畢竟魔鬼藏在細節裡,條文內容略微增減一個字或一個條件,契約效果全然不同,一不小心可能就會落入對方的陷阱裡。和解契約一旦簽定以後,要再推翻白紙黑字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五.和解書一定要第三人見證或律師見證才有法律效力嗎?
雙方簽訂和解契約,未必要有第三人或律師在場見證,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擔心簽約後一方反悔,將來主張是受到詐欺、脅迫、對於契約重要事項發生錯誤而撤銷契約或主張契約無效,就可以委請律師見證雙方簽訂契約的過程,證明雙方是在公平自願、理性地情況下簽訂和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