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爭議:住院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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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有一關於住院必要性之保險訴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保險簡字第4號判決),除事實認定上有利於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外,另揭露以下重點:
  • 保險契約未明定必須在住院前提下才能進行之醫療行為才能符合住院定義,則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佐以被告自主擬定並對外販售之「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所明訂之「住院」定義,顯然並未限制須依據一般醫學常規及臨床實務,在客觀情形下通常會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或為實施「必須在住院前提下才能進行」之醫療行為,始得認被保險人確實符合「住院之必要性」,且被告作為系爭附約之設計者,若果真基於保險契約之大數法則及風險精算考量,大可於前揭約款中將自己所需要之條件(例如本件抗辯之實施「必須在住院前提下才能進行」之醫療行為等要件)清楚載明於契約中,使消費者有預先據此決定是否要與被告締約之機會,被告卻捨此不為,顯見被告與原告締約時,兩造合意之住院定義確實僅需原告因其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即符合上開住院之定義,即合於請領保險金要件。"
  • 評議中心之評議結果不當然拘束法院,並可能予以推翻!
"至被告另舉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9年評字第125號評議書(本院卷第151至154頁),認原告請求給付保險金並無理由云云,然本件為獨立之訴訟,本院基於解釋契約職權之行使,本於調查所得,自為獨立之事實認定及裁判,當不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認定之拘束,何況,被告所舉之內容係原告另向某保險公司請求「108年9月1日至108年9月29日」之保險金,該段期間之臨床症狀或疼痛指數,是否與本件住院情形相同,無從得知,自難執以比附援引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因相關醫療鑑定結果有利於被保險人,預估本案敗訴之保險公司可能不會再為上訴,但應特為注意,住院必要性之爭議許久,然保險公司就保險契約文字仍多未明文限縮適用,致有遭保險公司為不利被保險人之解釋空間,並衍生爭議,保戶就此應特為注意及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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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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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請領保險理賠,而遭保險公司以保前疾病為由拒賠,所生理賠爭議層出不窮,邇來有一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 146號判決),則認保戶係於投保後確診,且保險公司未能舉證保前即已發生該理賠疾病,故認定無保前疾病之情事,保險公司仍應依約理賠!
最近有一則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其因車禍有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傷害,符保險失能給付表「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已屬失能得向所投保之數家保險公司請求數百萬元保險金!
保險理賠眾多爭議之一,有關是否屬意外墜樓,得請領保險金?抑或自殺跳樓而非屬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之意外死亡,不得請領保險金? 。
可知ooo之死因應為心律不整造成猝死結果,為其自身疾病造成死亡結果,心律不整縱係酒精所引發,然酒精僅係誘發ooo心律不整疾病發生,仍無礙於ooo死亡並非意外事故所致之認定。
保險常見爭議之一:住院住這麼多天,有沒有必要性?
常見保險理賠爭議之一,保險公司在保戶申請理賠時,因查得過去病史,進而主張有保戶申請理賠之疾病屬投保前就已存在之疾病,而遭拒賠,保戶多因此而有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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