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與罰,對先秦法家而言是君王相當重要的兩大權柄,對行為學派而言是操控刺激反應的兩大手段,對宗教而言是勸善止惡的兩大法寶,至於對政治而言,則是意圖使人趨、避的兩大作用力。
獎賞使人趨向有利的方向,懲罰使人迴避有害的方向。當有人給予獎賞、懲罰,有人接受獎賞、懲罰,前者可以引導後者往前者所期待的方向,則決定權將在前者。
當賞、罰權柄落入最高領導人的手上,最高領導人就能往獨裁的方向更進一步;落入有決策權的高層會議中,則高層會議就是政治風暴的中心;落入各階層的官僚手上,政令不一完全可以想見;落入廣大基層手上,自然就是民粹的溫床。
可以說,不管權柄在誰手上,都勢必引起一場場的腥風血雨;那反過來,落入誰手上都可以,反正都不完美?不得不說,政治可以說是制衡的藝術,制衡的代價越小,就越值得我們去嘗試。
制衡獨裁、民粹,往往需要流血的戰鬥,少則流血五步,多則伏屍千里,風險、代價都很大。如果結合會議與各階層兩種做法,雖然兼有兩法之弊,但也同時淡化集權與不一。
具體而言,執掌錄用、獎賞、升級,設一系統;執掌降級、懲罰、罷黜,設一系統;由民推選,當選者履行代議;依管轄範圍分層,每層決策者設大於1的奇數位;依任務所需派駐各單位,不得干涉立法、行政、監察,而其職權也不被其他系統干涉。
總之,賞與罰盡可能不被獨攬、干涉,也不至於霸權。難矣哉,細節甚多,尚賴賢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