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孩子是我生的,但照顧好麻煩,我實在不想養啊!」
雖然大部分離婚的父母對於孩子的
監護權都盡最大的努力在爭奪,但總有一部分雙親反其道而行,覺得孩子自此消失在生命中最好。但生孩子不是兒戲,既然出生在世上,至成年之前都得有人負責養育,無奈有許多年輕父母認為,帶著孩子很「掉價」,不太會有人喜歡與一個生過
小孩的交往,甚至不願意結婚後還要幫別人養孩子,所以不太想帶著孩子。偏偏「物以類聚」,不想要孩子常常是父母兩人都不想要,可憐的小孩就這麼被當作皮球踢來踢去。
到底孩子都沒人要的情況下,該如何分配
監護權呢?或是能否將小孩送到孤兒院去再也不管?該怎麼做才能「避免」法官把孩子
監護權判給自己?
育幼院不是說去就去?必須由社會局評估資格!
比起擔心自身將來的感情問題,育幼院名額更應該留給經濟弱勢家庭或真正失去父母的孩子。甚至還不是所有低收入戶都有資格把小孩
送養,只被准許申請補助。幾年前也曾經發生過類似案件,剛成年的小媽媽因為養不起小孩,決定將孩子丟在孤兒院,最終孩子只被放在寄養家庭三個月,孩子的父母也被依照遺棄罪送辦。
孩子無法選擇出身,更何況他們將來會承擔奉養父母的責任。在孩子年幼時好好對待他們,以後一定也會有所回報。別輕易將得來不易的骨肉
送養,就算不想自己也也得委託親戚或父母幫忙,否則後果是很嚴重的。
離婚時,父母都不想要監護權,孩子該跟誰?
如前段所述,父母兩人都不想要孩子,可以委託父母或其他有意
收養的親朋好友協助。但萬一兩人都不想要小孩,恐怕只能全權交由法院審理。法官在判
監護權案件時,除了參考孩子狀況、年齡外,也會評估父母兩人的生活環境哪邊更適合孩子。
其中,地點更是
監護權類型案件的重要關鍵。如果孩子已經在某個地方生活一段時間,除非有不良品性或其他無法擔任監護人的重大事由,否則高機率還是會判給目前住處的父親或母親。
自己不想要小孩,要怎麼把小孩丟給前任養?
沒有經濟問題,單純因為覺得不方便重新開始而不想要孩子。不太建議直接在法庭上推託或找理由,而是提供其他更好的證明來讓對方順理成章擔任孩子的
監護人。這部分由於涉及到訴訟技巧與專業,建議直接透過Line與法律專員連繫,讓專人為您提供解決方法。擅自棄養只會讓自己涉及刑事遺棄罪,不太鼓勵。
當然還是希望既然難得成為父母,就將孩子
養育至成年。新對象如果因為孩子問題而拒絕交往,那這樣的人對自己的愛似乎也沒那麼深,沒繼續深交並非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