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時,筆者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
這個問題實在很難回答,畢竟做最終判斷的人是法官和檢察官,而法檢手上案件往往為數眾多,到底如何排列案件的優先順序,律師不好預測。
然而,其實司法院有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可以略知一二,第二點有針對大部分案件做辦案期限規定,如果超過時間,除了要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承辦法官也要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
在此挑出幾種常見案件舉例,依據該要點的第二點(節錄):
1.民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超過10個月
2.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及民事執行事件,超過1年4個月
3.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超過3個月
4.民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超過2年
5.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超過6個月
舉例來說,如果簡易案件一審法官審超過10個月,不但會被自己的長官一直催,還要交作業填表格給司法院,這樣多多少少會造成法官的壓力。
打訴訟後,常常遇到法官過了一年半載還沒開庭,這樣就代表法官不認真嗎?
當然不是,實務上筆者就曾遇到雖然起訴狀遞出後,17個月都沒開庭的法官,但正式開庭後,卻聽得出來是相當認真的法官,不只庭前做好充足準備,也在筆錄上都是先記載好要詢問律師的實體問題,不是過水而已,最後我方還是獲得勝訴。
因此,重點並不是開庭過程花了多久,而是法官到底有沒有認真處理每個訴訟,才是最該重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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