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ark】
這篇,被選舉與228淹沒,當然也是台灣人長久不注意蔣介石對台灣的關鍵地位。
沒被登,只好自己登。
【Abstract】
March 1st, 2010 is the six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Gimo, Chiang Kai-shek, resuming his power on Taiwan . The power which CKS resumed is not the presidency of ROC. The president then was Li Tsung-jen, not CKS. Li has not been impeached by the National Assembly till 1954. What CKS resumed is his occupation power, which was authorized by UN after the surrender of Japan and mandated to Chen Yi.
If the regime exiled to Taiwan is not ROC, Kingmen (Quemoy) and Matsu would not be its legal territory. Instead, it is the occupation zones of 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 Taiwan occupation authority).
How interesting it is the occupation within the occupation…
蔣介石復行視事六十週年:了解金馬,就是了解台澎
在蔣介石「復行視事」一甲子之際,Google Map將馬祖列為中國領土引起台灣網友抗議;馬政府又將動支57億台灣預算為少數居民蓋金門大橋。民進黨立院黨團還要釋憲,確認中華民國領土範圍。但到底,金馬與台澎是一國、兩國,或更複雜?
要了解金馬地位,須先確認:1949年來台的是不是ROC?「在台灣的ROC」是「在中國的ROC」嗎?隨後更要問:60年前蔣介石到底憑什麼「復行視事」而不為國際社會質疑?以及,中國附屬島嶼的金門馬祖,如何能成為「在台灣的ROC」的合法領土(或只是台灣當局對外佔地)?金馬地區專用的流通券又是怎回事?
1949年元月蔣介石已將「總統職權」移交李宗仁;法理上,只要李未辭職或未被合法解職,無論稱呼李是代總統、副總統,都無損於「李宗仁合法代表ROC」的身分。李宗仁既然沒到台灣,ROC就沒來台灣;ROC(政府)不是已在中國滅亡就是「到美國」。相對的,來台的蔣當局頂多是個「事實政權」(regime)或「軍閥」卻非「政府」。(〈台北和約〉同意記錄這樣記載:
(二)中華民國全權代表:「本人了解:凡因中華民國20年即公曆1931年9月18日 所謂「瀋陽事件」之結果組設之偽政權,如滿洲國及汪精衛政權,其在日本國之財產、權利或利益,應於雙方依照本約及金山和約有關規定成立協議後,移交與中華民國。是否如此?」 日本國全權代表「確係如此」。)
由於49年流亡(遷設)台北的事實政權非ROC,李的總統職權遲到1954年才由國民大會通過彈劾解除;外加台澎地位也未經和平條約確定;無國土的蔣當局無法在台澎變身為中國的殘餘國家(rump state)。
必須先證明自己是「中國政府」,才能合法擁有(中國國土)金馬。若在台澎的蔣當局不被承認為ROC,則金馬也不可能是「ROC在台灣的合法領土」,只能是無名分的「軍閥割據區」。
雖說不是ROC總統,蔣卻一直是UN委託的「台灣軍事總督」並選在1950年3月1日「復行視事」。憑藉佔領權力之便,蔣在台一方面對內召集「殘餘議會」(rump parliament);二對外爭取〈台北和約〉與〈中美防禦條約〉的簽署,終於獲得美日承認為在台灣的中國流亡政府(Free China),但其本質已被根本性的重塑。「台灣統治當局+ROC在台灣」正式合體。像這樣外型類似、本質已經大大不同的體制轉變,近一點的例子還有1946年佔領下的日本昭和天皇。昭和天皇應該負擔戰爭責任,卻因為廢除天皇制或退位將引起戰敗的日本社會動盪,從而影響佔領局面以及防共的全球利益,因此,透過重新定義天皇,並由天皇本人公開發表《關於新日本建設之詔書》(新日本建設に関する詔書、人間宣言),自我否定神性與戰前天皇,而重新成為虛位的日本元首。
台澎金馬被前述兩條約綁在一起,即
〈台北和約〉照會第一號:「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10條:「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經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而成為合體當局控制下之領土或合稱(WTO)「獨立關稅領域」。
「ROC在台灣」開張後,蔣當局控制下的金馬,地位就從無名份的「軍閥割據區」一變為「中國流亡政府的殘餘領土」。
隨著1971年〈2758號決議〉、1972年的日中建交與1979年美中建交,「ROC在台灣」的招牌已名存實亡,蔣當局只剩「台灣統治當局」還無名份的實存。相對的,金馬地位不再是「中國流亡政府的殘餘領土」,它是「台灣統治當局」對外佔領的中國領土。近年有人師法〈凡爾賽和約〉第3章「國際聯盟管轄下但澤自由市」而提出「金門國際自由市」概念,即佐證金馬地位的晦澀複雜。
在蔣介石復行視事一甲子的今天,補述這段被草率記錄的歷史正提醒台灣人:了解金馬的地位,也就連帶了解台澎地位;反之亦然。
但澤自由市之徽章
但澤自由市加註之郵票
但澤自由市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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