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零件供應商-105律師考試|法律擬答系列

更新於 2023/05/21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日期:2023.05.07

題目

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 60 日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 200 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 A 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竟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惡意之丁;嗣後,丙又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善意 17 歲之戊。甲不承認丙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戊之法定代理人亦不承認戊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何人可以取得 A 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與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25 分)

擬答

本件涉及各買賣契約之效力問題,茲就按時序關係分別論述之:

(一)甲乙間所生之A債權係可讓與之債權

按民法第294條之規定,債權非專屬權者皆可讓與。本件,乙係基於買賣契約而得之債權,當事人又無特約該債權不得讓與,故乙所取得之A債權為可讓與之債權。

(二)甲丙間之法律行為因其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1.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法律行為無效。
2.本件,甲係為脫產故而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皆無受該買賣契契約意思表示拘束之意,故其買賣契約與債權讓與行為,即準物權行為,皆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無效。

(三)丙丁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有效、債權讓與契約無效

1.按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該條項本文之無效對善意第三人係為相對無效。另按民法第118條第1項所揭示之無權處分規定,無權處分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若有處分權人不予承認則該處分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2.本件,丙丁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有效,蓋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就債權讓與之部分,因丁為惡意,其不得主張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對抗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丙丁間之債權讓與契約仍為無效。準此,丙對丁之債權讓與係為無權處分,故按民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在未經有處分權人承認前為效力未定,又本件甲拒絕承認,故丙丁間之債權讓與契約無效,丁不取得該A債權。
3.附論,丁為惡意,其法律關係已如前述。惟退步言之,若丁就債權讓與契約之部分為善意,丁仍不得主張民法第之善意取得規定,取得A債權。蓋民法善意取得之規定,係為保護交易安全所設,詳言之,即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物」之公示外觀而有保護其交易安全之必要,如基於信任他人對於動產之占有外觀、信任他人對於不動產之登記外觀等。本件法律行為之標的物為A債權,其不具有任何公示外觀,故皆無善意取得之適用,丁縱使為善意,仍無從主張民法之善意取得規定。

(四)丙戊間之債權買賣契約無效、債權讓與契約有效

1.丙讓與A債權之行為為無權處分,已如前述。
2.按民法第77、79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雙方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前為效力未定,在確定不承認後視為自始無效。
3.本件,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在戊之法定代理人不予承認後,按民法第77條、79條之規定,無效。債權讓與之部分,由於戊為善意,故其得主張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使乙丙間之法律行為歸於有效,從而使丙讓與A債權予戊之處分行為為一有權處分。此時,丁既為有權處分,戊受讓A債權之行為為一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按民法第77條但書之規定,不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法生效力。準此,戊取得A債權。

(五)結論

戊取得A債權。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7會員
39內容數
正在準備轉學考,所以會把轉學考準備期間練題的擬答放上來。如果能對未來的學弟妹有所幫助那我覺得就有價值了!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Na Ali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時間:2023.05.11 甲為避免其債權人乙強制執行其僅有之市價1000萬元的A地, 與丙通謀以買賣為名義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其後,在甲不知情的狀況下,丙以700萬元出售A地予丁並辦妥過戶登記。經查:丁受戊之委託買A地,戊因知甲丙間通謀情事,遂委託不知情的丁出面。試分別以下情形,說明當事人間
時間:2023.05.10 科目:刑法總則 甲為了消滅情敵A,遂買通乙殺害A。甲將A的外貌特徵、身形告訴乙,並交給乙一張A的照片。某日,乙依照甲的吩咐,埋伏在A每天回家必經的小巷,然而因天色昏暗並下著濛濛細雨,導致乙誤B為A,對B開槍,但因手滑射偏,擊傷附近的路人C。乙再次舉槍瞄準B,終於將B擊斃。
日期:2023.05.05 甲為脫產故,將其擁有之著名寶石「天堂之門」,與好友乙商量後,假裝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乙取得「天堂之門」後將之鎖在保險箱,正要向女兒丙說明時,突然心肌梗塞倒地死亡。丙繼承乙之遺產,為了繳納高額遺產稅,遂將「天堂之門」以合理價格出售予丁並為移轉。然而,丁雖不知丙如何
時間:2023.05.11 甲為避免其債權人乙強制執行其僅有之市價1000萬元的A地, 與丙通謀以買賣為名義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其後,在甲不知情的狀況下,丙以700萬元出售A地予丁並辦妥過戶登記。經查:丁受戊之委託買A地,戊因知甲丙間通謀情事,遂委託不知情的丁出面。試分別以下情形,說明當事人間
時間:2023.05.10 科目:刑法總則 甲為了消滅情敵A,遂買通乙殺害A。甲將A的外貌特徵、身形告訴乙,並交給乙一張A的照片。某日,乙依照甲的吩咐,埋伏在A每天回家必經的小巷,然而因天色昏暗並下著濛濛細雨,導致乙誤B為A,對B開槍,但因手滑射偏,擊傷附近的路人C。乙再次舉槍瞄準B,終於將B擊斃。
日期:2023.05.05 甲為脫產故,將其擁有之著名寶石「天堂之門」,與好友乙商量後,假裝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乙取得「天堂之門」後將之鎖在保險箱,正要向女兒丙說明時,突然心肌梗塞倒地死亡。丙繼承乙之遺產,為了繳納高額遺產稅,遂將「天堂之門」以合理價格出售予丁並為移轉。然而,丁雖不知丙如何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複利效應的重要性,並藉由巴菲特的投資理念,說明如何選擇穩定產生正報酬的資產及長期持有的核心理念。透過定期定額的投資方式,不僅能減少情緒影響,還能持續參與全球股市的發展。此外,文中介紹了使用國泰 Cube App 的便利性及低手續費,幫助投資者簡化投資流程,達成長期穩定增長的財務目標。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Thumbnail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
第一題 (一)A營造公司承攬施作台北信義區高樓建設,依法設置工地告示牌,並列名為承造人。某日上班時間,施工人員甲堆砌外牆磚瓦之時,與工人X發生口角;甲便趁工地負責人Y至他處巡視之際,將手中磚頭往工人X方向丟去。孰料,磚頭沒有丟到工人X,反而掉落至一樓砸傷碰巧路過此處的路人乙。乙當場昏迷。乙嗣後依照
Thumbnail
今天是7月1日星期六,先祝各位粉絲週末快樂,終於脫離上班的一週,可以好好休息了。 今天的日期在民法上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意義,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規定:
Thumbnail
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樣情況下,以往詐騙或沒想清楚的陷阱,也可下修到18歲。這篇文章就舉民法成年改為18歲後要小心的二個陷阱。
常常聽到民法-無效啦-撤銷啦-效力未定該怎麼分 無效--就是自始無效,也就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欠缺基本的法律上的生效要件。    (民113) 無效主張的主體:任何人均得主張無效,就是當然無效。 撤銷--就是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無效的法律行為。(民114)
#遺產清算 #法院主持 #優先權債權 #普通債權 #遺贈交付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複利效應的重要性,並藉由巴菲特的投資理念,說明如何選擇穩定產生正報酬的資產及長期持有的核心理念。透過定期定額的投資方式,不僅能減少情緒影響,還能持續參與全球股市的發展。此外,文中介紹了使用國泰 Cube App 的便利性及低手續費,幫助投資者簡化投資流程,達成長期穩定增長的財務目標。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Thumbnail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
第一題 (一)A營造公司承攬施作台北信義區高樓建設,依法設置工地告示牌,並列名為承造人。某日上班時間,施工人員甲堆砌外牆磚瓦之時,與工人X發生口角;甲便趁工地負責人Y至他處巡視之際,將手中磚頭往工人X方向丟去。孰料,磚頭沒有丟到工人X,反而掉落至一樓砸傷碰巧路過此處的路人乙。乙當場昏迷。乙嗣後依照
Thumbnail
今天是7月1日星期六,先祝各位粉絲週末快樂,終於脫離上班的一週,可以好好休息了。 今天的日期在民法上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意義,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規定:
Thumbnail
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樣情況下,以往詐騙或沒想清楚的陷阱,也可下修到18歲。這篇文章就舉民法成年改為18歲後要小心的二個陷阱。
常常聽到民法-無效啦-撤銷啦-效力未定該怎麼分 無效--就是自始無效,也就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欠缺基本的法律上的生效要件。    (民113) 無效主張的主體:任何人均得主張無效,就是當然無效。 撤銷--就是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無效的法律行為。(民114)
#遺產清算 #法院主持 #優先權債權 #普通債權 #遺贈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