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申論題(70分)
一、甲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
(一)其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甲再將B屋(不包含A地)移轉予丙。
(二)其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A地上興建B屋。
(三)其後甲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丙,两在自己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問:在上述各種情形中,若甲對乙之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還款,抵押權人乙聲請拍賣A地時,得否聲請就B屋併付拍賣之?請說明法律依據。(45分)
二、某大樓樓高10層,號稱一層一戶優質毫邸,大樓之各部分均已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建築完成時,建商將1樓規劃為市場,共10個攤位,每個攤位的所有人均領有記載1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ー之所有權狀。甲購得3個攤位,乙購得3個攤位,丙購得4個攤位。111年1月,丁擬向甲購買甲所有之3個攤位,問:攤位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有部分?乙或丙得否對甲主張優先承購權?(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