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什麼遺產都沒分到為什麼要繳遺產稅?」
在國稅局的工作中,我的其中一項工作內容是接電話客服,每個月大概會排2-3個半天的時間需要隨時待命回答民眾的問題,其中最常被問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沒有分到遺產的繼承人可以不繳遺產稅嗎?
答案是否定的,在臺灣,遺產稅的計算並不是以繼承人取得多少遺產計算遺產稅,而是對於遺產的總額課稅,並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此種課稅模式有人稱為遺產稅或總遺產稅(Estate tax),與之相對以繼承人取得多少遺產以計算遺產稅之模式稱為繼承稅或分遺產稅(Inheritance tax)。
「我沒有分到財產還讓我繳稅,這一點都不合理」
採取總遺產稅制的優點主要包括稅捐保全及稽徵經濟,從稅捐保全的角度出發,若遺產已移轉到各繼承人後才繳稅,可能導致可供執行的財產被轉移挪用致稅捐債務無法清償;從稽徵經濟的角度出發,國家很難也不願意介入私法領域干涉繼承之分配,試想一個被繼承人平均有3-5個繼承人,若改採分遺產稅制則遺產稅計算的人力也將擴增至3-5倍,此與遺產稅占整體稅收之比例相較顯不相當。通常如果繼承人有不想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的疑慮,我會建議考慮採取拋棄繼承,因為拋棄繼承溯及至繼承開始時,自始不具備繼承身分之人即非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那我要拋棄繼承,請幫我辦理」
民眾有時候會無法區別各政府機關的業務,拋棄繼承並沒有辦法直接在國稅局辦理,需要左轉法院洽詢,但因為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是6個月,許多民眾接獲通知要處理遺產稅時已經超過拋棄繼承的3個月期限。另外,國稅局的客服電話會回答通案性的問題,但沒有辦法處理具體個案,一方面是我們無法確認電話對面民眾的身分,另外一方面也不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
(稅務員日常系列皆為虛構或案例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