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錢不還時,債權人總會說:「我要告你詐欺。」但詐欺罪真的會成立嗎?臚列幾個判決供大家參考。
1.詐欺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著手行為時已有詐欺故意為要件,「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與刑法第339條構成要件有間[1]。
2.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無足以認定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即故意藉此詐財之積極證據,尚不得僅以其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2]。
(二)何謂「假性財產犯罪」?
債權人對於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屬民事糾紛,核與刑事詐欺犯行無涉[3]。
(三)借錢給別人,要怎麼保護自己?
1.書寫借貸契約(包含雙方資料、金額、利息、還款或分期還款期限、有無保證人等)。
2.請公證人公證。
3.當對方不還錢時,要怎麼辦呢?
(1)調解會調解,調解成立後,屆不履行,持法院核定調解書送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國稅局調財產清冊、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2)一般借貸契約,先以存證信函再次通知或逕終止契約,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待核發支付命令確定文件後,送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國稅局調財產清冊、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3)如借貸契約經公證人公證,依公證法第13條,送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國稅局調財產清冊、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4)如為本票,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送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國稅局調財產清冊、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5)提起民事訴訟。
(四)債務糾紛調解書範本
對造人OO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徐OO於民國000年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間,因業務需求向聲請人OO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何OO進貨,對造人OO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徐OO共積欠聲請人OO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何OO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佰貳拾肆元整(開立統一發票如附件)之債務事件。
雙方間因債務糾紛事件,調解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OO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何OO同意由對造人OO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徐OO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佰貳拾肆元整,對造人OO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徐OO應於民國00年00月起至民國00年00月止(共計00期),每月0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整,共計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元整。剩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整,對造人OO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徐OO應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前給付聲請人OO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何OO,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數到期。
二、聲請人OO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何OO、對造人OO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徐OO對本事件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五)債務前置調解書範本
聲請人OOO共積欠十家銀行(詳如附件一)無實物擔保債務總計新臺幣000元整(上列金額含滯納金),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依同條第4項由最大債權銀行代表出席調解。
雙方間因債務前置調解事件,調解內容如下:
一、對造人OOO同意由聲請人OOO給付新臺幣000元整以清償上揭債務,採分期付款方式,自民國000年00月起至民國000年00月止(共計180期),每月0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000元整,再由對造人OOO依聲請人OOO積欠每家銀行債務之額度批配予其他債權銀行。
二、兩造並於調解期日當場簽立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詳如附件二)。
三、兩造對本事件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判決
[2]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84號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