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化漏失戒第一(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卌)
《佛說梵網經講錄》慧僧法師(1905~1982)講。果靖居士校訂
經文:若佛子。與人受戒時。不得揀擇。一切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婬男。婬女。十八梵天。六欲天子。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若欲受戒時。師應問言。汝現身不作七逆罪不。菩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闍梨。破羯磨轉法輪僧。殺聖人。若具七逆。即現身不得戒。餘一切人盡得受戒。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親不敬。鬼神不禮。但解法師語。有百里千里來求法者。而菩薩法師。以惡心瞋心。而不即與授一切眾生戒者。犯輕垢罪。
所謂不得揀擇,是指不應揀於品類。法師不應心存分別,或云:「此人性惡,而彼人性善」,或「此人種族尊貴,而彼人出身貧賤」。授菩薩戒時,不得揀擇。菩薩戒與比丘戒不同,比丘戒有固定之限制,譬如六根不具者,不能受比丘戒。但菩薩戒者,若來人心地端正,性情純良,皆堪受戒。因為「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皆堪作佛。」是故姑勿論國王乃至鬼神,皆有佛性,皆可隨類行菩薩道,皆堪受菩薩戒,而將來必臻佛果。
然亦有二事應該揀擇:(一)形儀。(二)業障。第一是形式,形式就是外表。第二是業障。「應教身所著袈裟」等,是指教揀其行儀。出家人要身披袈裟,示現比丘或比丘尼相,與俗人異。
袈裟(KASHAYA)是梵語,此云染衣,壞色衣;亦云解脫服、離塵服、雜碎衣(因其以割截而重合)、蓮華服等。袈裟(三衣)是僧服之統稱,起源自印度時,所有僧人衣不離體。迄至於今,南傳僧侶(在錫蘭、緬甸、泰國等)仍依佛制,服五衣、七衣、或大衣,偏袒右肩。但佛教傳至漢地,因為本土氣候較寒冷,風俗民情不便袒肩,故另設袍裰(即海青,是唐國在家人之便服)以禦寒。而長袍外,應披上袈裟,方為如法。漢地的出家人,慢慢習慣只穿海青,不復搭衣,習焉不察,後來居然沒有人時刻搭衣。此又如何符合「如鳥二翼,衣不離體」之制耶?現佛法西傳,在歐美的出家人,有些反而時時搭衣,也是恢復佛制的一部分。
所謂的「青黃赤黑紫色」,是律制之壞色。在漢地,僧人多服青黑色袍裰,外披深褐色袈裟。在西藏,卻禁制穿黑色。
此「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正明比丘及比丘尼,體是僧寶。比丘既代表三寶住世,應與俗服不同,故律制三種「福田衣」,顯其與世俗人之別。「餘五眾」,即指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唯聽穿壞色衣,但衣服不用割截(割截表示一種福田相),以免濫同比丘、比丘尼。
而「應問現身不作七逆罪」等,就是教令揀其業障。犯七逆罪,必墮無間地獄,不可救治,此乃障戒因緣,故不得受戒。七逆是(一)出佛身血(二)弒父(三)弒母(四)弒和尚(五)弒阿闍梨(六)破羯磨轉法輪僧(七)弒阿羅漢。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親不敬,鬼神不禮」,因為出家人堪為人天師表,鬼神蔭庇,故不應反禮父母、眷屬,幽冥鬼神等。否則與法相違,並使對方不但不能種福,反而折福。故在南傳國家,比丘不禮國王,但國王當禮比丘。
此句「但解法師語」,由此可知,待法師者何重,這是尊重法師的意思。若有眾生,自百里千里來,其求法心切,但法師不與他受戒,則辜負當機,未免太甚。「惡心瞋心」者,是指法師無慈悲心,不能觀機逗教,利益眾生。菩薩戒是「一切眾生戒」,三世諸佛之本源,是所有眾生同儔。故一切眾生,但能解法師語,善根充足,發菩提心者,皆得受戒,於前文已詳明。此大戒不同比丘戒,有多種揀擇,譬如六根不全,或身有惡疾,則不堪受比丘戒。但若菩薩戒,凡發善心,現身未犯七逆罪者,就可以受菩薩戒。
具緣:此是遮業,四緣成罪。
(一) 是受戒器:來人非犯七逆,又行儀如法。
(二) 堪受想:法師亦知來者有資格,受菩薩戒。
(三) 有揀擇心:或惡其下賤,或瞋其貧窮,並不平等相待,不行「無緣大慈,同體大悲」。
(四) 令不得受:正式拒絕來人,不與授戒。隨所拒絕,即結罪。但若明知其不堪受者,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