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之生父,甲想讓乙照顧他至晚年,於是請教律師,說他願意將名下公寓大廈13樓之房屋贈與給乙,但是房屋座落基地他想等到他離世後再讓乙繼承,可以藉此避免要是乙同時拿到房屋與房屋座落基地,就不願再照顧甲,試問甲的計畫是否可行?
民法第799條第5項之規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所謂區分所有建築物指的是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常見的區分所有建築物為大樓建築、公寓大廈。因考量區分所有建築物構造上的特殊性,避免產權複雜化,房屋與土地分離,影響經濟效益,所以有民法第799條第5項「處分一體性」的規定。
因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和房屋,不可以分開贈與或設定抵押權,所以案例中的甲的計畫並不可行,如其為避免乙拿到房產後不盡照顧義務,可建議他利用不動產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