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一網路小說家,某日在書店翻閱一本暢銷小說,發現書中的劇情結構跟他在數年前網路上發表的網路小說相當類似,甲是否可主張其著作權遭侵害呢?
規定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需具有「原創性」,而所謂的原創性指的是「原始性」與「創作性」,須為著作權人獨立完成及足以表達著作權人個性、創意的創作,
結論
案例中的暢銷小說家撰寫出的小說,雖與甲創作的小說劇情結構相當雷同,如仍可與甲的小說相區別並有自身的創意,則不構成抄襲,並未侵害甲的著作權。
提醒! 著作權遭侵害要提告保障自身權利,證據的蒐集攸關訴訟勝敗,如有著作權遭到侵害的問題,建議尋求律師先行法律諮詢商討後續策略。
參考資料:智慧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2號民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