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註銷中國公民的臺灣戶籍,違憲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法學學者邵子平原來在中華民國台灣(以下簡稱「台灣」)具有戶籍,但於2019年1月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居民身分證,並且在南京登記該國戶籍。當時邵子平開心的表示:「這是南京為我辦裡的身分證,恢復了我在南京的戶籍,現在我是南京人了!」

隨後,台灣內政部移民署亦於3月間,以邵子平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由,註銷他在台灣的戶籍。邵子平聞訊後相當不開心,質疑台灣政府此舉「違憲」,並說「我擁有台灣戶籍幾十年了,註銷了我在台灣的戶籍,我的健保和退休金都不能領取,最為重要的是,我依法應該享受的選舉權、罷免權等政治權益都沒有了。」

針對本案,輿論沸沸揚揚,支持註銷邵子平在台戶籍者大表痛快,而反對者也大肆撻伐執政黨。到底,移民署依法註銷邵子平的戶籍,是否構成違憲呢?

前提: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兩個國家

在討論此問題前,我們有必要從憲法條文出發,就兩岸關係的前提作出界定。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該規定是為了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條文並將中華民國分為「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第11條並指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有些人會因此說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而是「一國兩區」、「一國兩府」、「一國兩憲」等等。當初國大代表或許有各種想法,但這種解讀完全昧於事實,而且也是超譯了憲法的文字。

憲法提出了「國家統一」的概念,但卻沒有說怎麼統一。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每個憲法機關的義務,是不能被修掉的,因此只要是讓中華民國跟一個不自由民主的國家合併,都是違憲的,你怎樣修法都沒有用(所以一國兩制當然違憲)。

那我們怎麼解釋「臺灣地區」跟「大陸地區」的分別?其實這只是一種領土的宣稱,雖然實際上已經丟掉了,但憲法認為對岸還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聲稱中國公民為大陸地區人民。

這種宣稱並不罕見,龍石島的白髮女士聲稱他是「七國的女王」,某些網友也聲稱新垣結衣是他老婆。憲法要怎樣提出一個昧於事實的主張並沒有不可以,但這並不會改變事實。就像你不能因為主張新垣結衣是你老婆,哪天遇到她就說,「我們已經結婚了,只是處於分居狀態」。

不管你有沒有被粉絲打死,要是把宣稱當事實來處理,你就是一個變態,不要怪我沒有事先警告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建立,雖然他想完全消滅中華民國,但還差一點點。另方面,統治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也是一個國家,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完全平等的存在。

不然這樣問,大家都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你中華民國要在國際上跟人家對等,你要的是一個什麼?不是就「國家」嗎?

也因此,「大陸地區人民」與其說是「被當成外國人對待的本國人」,而更應該說是「被憲法許可進行不同權利義務安排的外國人」,法律用字上不稱呼中國人為外國人,但實際處理上就是一種特殊的外國人。

撤銷戶籍的規範是什麼?

基於以上前提,現在開始討論本案涉及的法規範。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而內政部根據該條規定,頒布《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該要點第3點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事實發生日起,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因此,我們可以提出的問題是:「條例跟要點讓台灣人民在取得中國戶籍或護照時,喪失所謂的『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有沒有過度侵害人民權利而違憲」?

雙重「國籍」的例外

台灣原則上不禁止雙重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3條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國戶口登記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雖然中國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但由中國的法律規定可知,邵子平一旦取得中國國籍,就應該履行戶口登記,而他也在南京辦理中國戶口的登記了。所以,邵子平現在是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了!

那台灣因此不讓邵子平當台灣人,也不讓他享有基於戶籍衍生的相關權利(例如投票),有無違憲呢?

邵子平透過自主意願,自願接受中國依該國憲法所保障的各種政治與經濟上權利。台灣方面註銷邵子平的戶籍,並不會剝奪他依照中國憲法所享有的政治權利,也避免邵子平同時被台灣與中國重複要求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不利處境。

簡言之,邵子平自願當一個外國人,而台灣依照憲法的規定,要求取得中國籍的人雖然不能明目張膽說他是外國公民,但也不能再繼續當台灣公民(台灣地區人民),更不能再擁有台灣的戶籍。這其實就是一種禁止雙重國籍的國籍轉換,台灣原則上不禁止雙重國籍,但禁止同時既是中國公民又是台灣公民。

國際實踐上對於雙重國籍的禁止,最怕的就是造成無國籍人士,被不同國家踢皮球。而法律造成無國籍人士,的確可能構成人權的侵害。

然而,在本案中,邵子平已受到中國憲法的保障,享受中國人依法保障的權利義務。邵子平若要論證他的權利遭到侵害,恐怕需要說相關規定轉換他的國籍會減損他憲法上的權利。但他沒有了台灣健保,也有中國的五險一金,以這種政策優惠的差異,主張因為國籍轉換而產生憲法上權利的侵害,恐怕沒什麼說服力。

更重要的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沒有把台灣當國家看,台灣就算片面承認台灣與中國的雙重國籍,人家中國也不承認。人家就不把你的國籍當國籍看,是要怎樣討論下去?

承認臺灣的國家地位,邵子平的權利才能獲得保障

邵子平如果要主張讓政府剝奪他台灣公民身分的法律違憲,最正確的作法應該是要求中國政府承認台灣的國家地位,然後再主張對中國公民的權利義務規定應該要比照其他外國公民,這樣才有可能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有辦法違憲(兩國方案)。

同時,邵子平主張移民署廢止戶籍使他無法使用台灣健保,而前述已提及,就算依照憲法規定,台灣與中國就是兩個國家,一個中國公民要享有台灣公民的權利,如果不想放棄中國籍回歸台灣懷抱,合憲的作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入中華民國,這樣中國人就有機會主張應該跟台灣公民享有同等權利(一國方案)。

但說真的,有必要為了一個健保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嗎?

原載於:

鳴人堂,2019.4.9 陳亞明/註銷中國公民邵子平的臺灣戶籍,違憲嗎?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951/3744770

極憲焦點,2019.4.9 【極憲解析】註銷邵子平臺灣公民身分,違憲嗎?

http://www.conlawfocus.com/taiwanresidencyco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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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亞明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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