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直民宅下陷案,關於北市府對基泰建設公司聲請假扣押此舉是否是好的訴訟策略,以及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的要件?可參考我先前的文章:
隨後法院也駁回北市府假扣押的聲請,其駁回理由略為基泰公司資本額50億元,且願意提撥1億元震災,現存財產狀況並非瀕臨無資力,或是財務狀況異常,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執行之虞。
以北市府的角度而言,既然他已經聲請假扣押,就必須走到最後,對於假扣押的駁回裁定提出抗告。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28條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十日內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北市府在聯合報這篇新聞中,法務局長發言表示因涉及預售屋消費者權益問題,所以北市府要研議是否抗告。但預售屋消費者權益,與本件事故事實無關,而且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要釋明有假扣押的必要性,重點還是在「債務人有無脫產或逃亡之虞,導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執行之虞」這個法律要件,以受災戶人數眾多還有預售屋消費者保護皆不符合這個法律要件。
再者,北市府無法釋明基泰建設有脫產之嫌疑,尤其112年9月12日基泰建設又已依北市府要求將1億元匯入指定帳戶,更凸顯出沒有假扣押的必要性,在此情況下,北市府抗告會成功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必須讓抗告法院以公共利益這種空泛理由來准許,以人民來訴諸壓力。但本件事故並沒有人身傷亡僅有財物損失,抗告法院就必須說明財物損失有何公共利益可言,這對法院來說也不容易,而且北市府提出抗告後,基泰建設也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基泰建設的角度而言,他大可提出已經匯款1億元至北市府指定帳戶,以及他協助受災戶的相關資料和費用單據,甚至是銀行帳戶可動用金額,證明基泰建設資產充足以及沒有脫產之嫌。所以我判斷北市府提出抗告的成功機率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