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為合法設立登記的公司,負責人為甲,而A公司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販售商品為廣告行銷計畫,會員於繳交1萬5千元的入會費後,如引介他人入會,可享入會傳銷獎金,另外分享行銷廣告至社群軟體,亦可享經銷獎金,但實際上根本未有此廣告行銷計畫,公司收入來源僅依靠會員的入會費,雖有按期支付獎金予會員,但是為了吸引會員引介他人入會,後因資金不足支付予會員的傳銷獎金,經公司內部人員自首而遭查獲。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其傳銷商品或服務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案例中的A公司和公司負責人甲,都涉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的變質多層次傳銷罪。除了A公司和公司負責人B之外,如果A公司的員工曾參與此廣告行銷計畫的營運事項,或是對此計畫有決定權,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規定,也具有刑事責任。此外,還可能構成刑法加重詐欺罪、銀行法非法吸金罪。
提醒! 利用合法名目作為組織型吸金的詐騙方式很多,近年來像是P2P投資借貸等,如果有相關問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實務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第393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