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勞工在工作中獲得公平對待,並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這包括確保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加強雇主和勞工之間的關係。如果其他法律未明確規定,本法的規定將適用。雇主和勞工訂立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規定的最低標準。不過我非人力資源背景跟法律背景,資料內容僅供參考喔。
本法適用於農、林、漁、牧業、礦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通信業、大眾傳播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指定特定工作場所或工作者適用。
雇主不得使用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手段強制勞工工作。
雇主應該保管勞工名卡,其中包括勞工的個人資訊、工資、勞工保險等必要事項,並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雇主應該預防職業上的災害,提供適當的工作環境和福利設施,並遵守相關安全衛生和福利法律的規定。
不同種類的勞動契約,包括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適用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和特定性工作,而不定期契約適用於繼續性工作。派遣勞工的契約通常是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到期後,如果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對,或者新約的工作期間超過九十天且中間斷開期間不超過三十天,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雇主在雇工後不得與勞工訂立競業禁止的約定,除非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正當營業利益、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合理的競業禁止期間和區域,以及合理的補償。違反這些條件的約定將無效,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定期契約到期或不定期契約停止履行後,如果在不滿三個月內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則勞工的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雇主在調動勞工工作時,應遵循勞動契約的約定,並符合一定的原則,包括基於企業經營的必要性。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在調動勞工工作時,需要遵循以下原則,以確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時,必須有合理的業務需要,不能有不當的動機或目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背離勞動契約的約定。
調動後,雇主不得對勞工的工資和其他勞動條件做不利的變更。勞工的權益應維持穩定。
調動後的工作應該符合勞工的體能和技術能力,以確保他們能勝任新的工作。
如果工作地點的調動對勞工造成過度的不便,雇主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以緩解這種不便。
在調動工作時,雇主需要考慮到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以確保調動不會對他們的生活造成過多的困擾。
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在不得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才能預告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
當雇主的企業歇業或進行業務轉讓時,雇主需要提前通知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企業虧損或業務緊縮,導致無法維持原有的工作機會,雇主需要預告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
當不可抗力的情況導致工作暫停超過一個月時,雇主需要通知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企業業務性質發生變更,需要減少勞工,且無法提供適當工作給被解雇的勞工時,雇主需要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勞工無法勝任其擔任的工作,雇主需要提前通知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了在以下情況下,雇主可以終止勞工的契約,而不需要提前預告。
如果勞工在訂立勞動契約時故意做出虛偽陳述,讓雇主誤以為實情,並可能導致雇主受損害,雇主可以終止契約。(例如:偽造自己有某張證照等等,也可能觸犯偽造文書)
當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時,雇主有權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被宣告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雇主可以終止契約。
當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嚴重時,雇主有權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洩漏雇主技術或營業上的秘密,導致雇主受損害,雇主可以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可以終止契約。
雇主在上述情況下終止契約後,必須在知悉情況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執行終止契約的程序。
當勞工在規定停工期間(例如產假或病假)時,雇主不得終止勞工的契約,除非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事業無法繼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在以下情況下,勞工有權終止契約,而不需要提前預告。
如果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時故意提供虛偽資訊,讓勞工誤以為真實情況,並可能導致勞工受損害,勞工可以終止契約。(例如:國家考試去找他人、替代本人去考等等)
當雇主、雇主家屬、或雇主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時,勞工有權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的工作對其健康造成危害,且雇主經通知後未能改善情況,勞工可以終止契約。
當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的勞工有傳染風險,且對其健康造成重大危害時,勞工有權終止契約。
如果雇主未按照勞動契約支付工資,或者未給按件計酬的勞工提供足夠的工作機會,勞工可以終止契約。
如果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可能對勞工權益造成損害,勞工有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了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三年的情況下,勞工可以終止契約的規定。
如果一份勞動契約是特定性定期契約,並且契約期限已經超過三年,勞工可以在屆滿三年後終止契約。不過,勞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雇主,表明他們的終止意圖。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了雇主不得隨意與勞工訂立最低服務年限的契約,並明確了什麼情況下允許這種約定。
雇主不得輕易要求勞工訂立最低服務年限的契約。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允許這種約定:
雇主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支付培訓費用。
雇主提供合理的補償以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如果雇主違反上述規定,其約定將無效,且勞工不需承擔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退還培訓費用的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了雇主在特定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應提前通知的期限。
當雇主根據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需要提前通知勞工,以確保合理的過渡期。
預告期間的長短取決於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的年資:
勞工在接到終止契約的預告後,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尋找新工作。每星期的請假時數不得超過兩日的工作時間,並且在請假期間仍然應該獲得工資。
如果雇主未按照上述規定提前通知終止契約,則應支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了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後應支付給勞工的資遣費。
當雇主按照前一條(第16條)的規定終止了勞動契約,就需要支付資遣費給勞工。
雇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的三十日內支付資遣費給勞工。
以上只是部分的資料而已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