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創業做毒品公司一條龍,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呢?

2023/09/24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A有一個創業夢,他想做台灣的毒品龍頭,從毒品上游的製造,中游的運輸,下游的販賣,都由他一手包辦,A會有哪些刑事責任呢?

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

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而且依照毒品等級的不同,刑事責任也不同。除了毒品之外,如果是製造、販賣、運輸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或是未遂犯,也都有刑事責任。

製造毒品

所謂「製造」,指的是有別於自然生產,人為加工的行為。而且實務見解採取寬鬆見解,如果是將原料拿去微波爐加熱,讓他乾燥、液化、軟化,也屬於加工行為。

製造毒品行為既未遂的判斷(既未遂白話來說,就是有沒有產生犯罪結果),則是以製品是否達到,可以施用、令人成癮、會造成社會危害。

販賣毒品

所謂「販賣」,指的是行為人有「營利」的意圖,而買入或賣出毒品的行為,至於行為人是否已經有獲利,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運輸毒品

所謂「運輸」,指的是純粹以運輸為目的,從一地運送到另一地的行為。運輸行為以起運時犯罪即既遂,毒品是否到達目的地,不影響犯罪行為的成立。

結論

案例中的A,如果想創業作毒品一條龍,會涉及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而且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屬於重罪,最重可處死刑。建議A往其他合法產業創業較佳。

提醒!
毒品犯罪型態多樣,而且屬於重罪,有效的答辯對於刑責輕重影響非常大,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95年度台上字990 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86、1006號、95年度臺上字第72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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