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地方法院 27 號判定,日本中央須賠償 128 名居住在近畿地區、不符合現行《水俁病被害者救濟特別措置法》賠償對象的原告,成為首例。目前相關訴訟在東京、新潟、熊本地方法院同步進行中,其他地方法院是否會做出類似判決,備受矚目。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雖然將水俁病列為公害病,但受限於嚴格的認定標準,有不少受害者並無法申請到賠償。日本全國截至目前只有 2,998 名患者取得官方認定,截至 2022 年 11 月的數據,只有 357 人仍在世。
日本最高法院在 2004 年要求放寬認定基準,日本中央因而在 2009 年推出《水俁病被害者救濟特別措置法》,只要同時符合:(1)在窒素水俁工廠排放甲基汞廢水的水俁灣周邊 1 年以上,且(2)在窒素暫定排放廢水的隔年 1969 年 11 月前出生,並出現相關症狀,即可申請 210 萬日圓的補助金。
然而,補助金申請資格有「居住地」與「出生日期」的限制,有些民眾因為不符合居住範圍及年齡限制,而被退件。此外,也有民眾符合申請資格,但卻來不及在新制上路 3 年內提出申請,而沒有取得補助金。當時一共有 4 萬 8,012 人申請,最終只有 3 萬 8,320 人成功領到補助金,意即有 9,692 人申請失敗。
因此,在《水俁病被害者救濟特別措置法》上路之後,散落在日本各地、沒有辦法(或來不及)申請到補助金的受害者們,向目前居住地的地方法院(熊本、新潟、東京、大阪)發起集體訴訟,要求日本中央(、熊本縣)及窒素公司賠償,稱為第二次「No More Minamata(ノーモア・ミナマタ/不要再有下一個水俁)」訴訟。
這次大阪地方政府認定中央該賠受害者,如果同類型訴訟東京、新潟和熊本地方法院分別做出不同判決結果,就可能要上訴二審,甚至三審,由最高法院給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