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持有一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被警方臨檢時所查獲,這包海洛因是A準備帶去參加朋友派對讓大夥助興用的,A被警方查獲後認為自己只是單純持有,應該沒有很嚴重吧,沒想到......
警察詢問A這包海洛因是要做什麼用,A回答說自用。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警察詢問A這包海洛因是要做什麼用,A回答說自用。警方於是拿了這包海洛因秤重,結果純重是20公克。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警察詢問A這包海洛因是要做什麼用,A回答說自用。警察問說這包海洛因市價高,有考慮轉賣部分海洛因給朋友賺點外快嗎,如果老實說有機會減刑?A回答說有。
依照毒品毒品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的刑事責任沒這麼簡單,除了不同毒品等級有不同責任外,毒品的重量和是否有販賣意圖也會影響刑事責任。像是因為販賣意圖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甚至可以處無期徒刑。
提醒!
毒品案件,從警方盤查、搜索時,就有許多細節要注意,當事人也可能掉入警方詢問技巧而不自知,但這一來一往,卻讓自己的刑責越來越重。建議有毒品案件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3574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