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在合法行使權力的條件下,自我克制且不去行使,同時也呈現出必須互相容忍與尊重權力的樣貌。
舉例來說,立法院可以質詢、決議投票行政院的預算或政策。但如果這個政策會有很大的問題或爭議,以民進黨立委在國會過半的人數優勢下,能拒絕並退回其議案,或是總統提名大法官、監察院長、考試院長人選具有爭議而不予通過,促使總統重新提名。或是對於國民黨所提有利益國家之議案,即便是在野反對黨,仍給予支持而通過。相反地,如果總統提名的人選聲名卓著且並非有極端意識形態或是為安插自己人馬,那麼即便是國會反對黨,也應該有不行使不同意權的決定。面對爭議事項,即使在怎麼對立,也能做到互相協商、尊重權力與妥協,不使政事延宕。
好比為何立法院那些民進黨立委不敢對行政院的任何提案反對,其中一個重大因素是總統兼任黨主席。試想,不論是區域立委或是全國不分區,特別是全國不分區,是必須由政黨提名參選。試問,如果今天你敢站出來反對我的政策,我還會給你連任的機會嗎?
真正問題是現在政黨政治還沒有建立自我權力的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