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華是多年的好友。一天,小華因為財務困難向小明借了一萬元。小明出於友情,毫不猶豫地借出。他們並沒有簽署任何文件,僅口頭約定一個月後還錢。然而,一個月過去了,小華不僅沒有提及還款,甚至開始避開小明。
起初,小明並不想過多計較。畢竟,金額不大,他也不想因此破壞多年的友誼。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小明的不滿越來越大。他開始思考,是否應該採取一些行動?
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情況並不罕見。朋友之間的借款,尤其是金額較小的情況下,往往因為不想損壞關係而選擇沉默。
這樣的案件,一般人不會去找律師處理,因為以經濟價值作判斷標準,這樣是不符合成本,不過這樣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法院會受理且會下判決的。
所以關鍵在於,能否提出證據,而法院如何認定有無借貸關係,其實就兩個點,第一點:有無借貸的意思合致。第二點:貸與的金錢有無交付予對方。
上述兩點具體的內容,就是首先你要提出借據,或是能夠證明對方有向你借錢及你同意貸與的文字對話內容。如果你是給對方現金,那麼一定要讓對方簽收,當然如果是用匯款的話,匯款明細即是證據。
快速摘要:
1.金額小,還是可以進行訴訟程序。
2.要有借據,或是訊息對話。
3.現金要簽收,最好是用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