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地權條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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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平均地權條例,也許對於有些朋友還不太了解,網路上也有很多這類資訊,那我們就來簡單的總結跟大家分享一下。

 

平均地權條例於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那簡單來說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有五大重點。

 

1.     限制換約轉售: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2.     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

業者沒有限期改善,可以連續開罰,直到改正為止。

目的遏止意圖散播影響房價的不實資訊、營造熱銷假象,透過違規銷售(紅單)影響房市交易。

 

3.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檢舉案件如經查證屬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將以實收罰鍰30%發給檢舉獎金,並規定個案獎金之上限1000萬元)

 

4.     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於取得後並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但是假如私法人透”銀行法”、”企業併購法”、”財團法人法”、抵押等方式取得不動產,或為都更危老分得的住宅以上則無須經過”平均地權條例”許可。

 

5.     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數處罰3萬至15萬元。

註解:政府立法考量可能發生經由解約變成轉讓第三人,建立解約申報登錄制,讓預售屋市場更趨透明化。

 

除這些內政部也規定了6種特殊情況,在新法上路後仍可申請讓與或轉售,每兩年能換約一戶:

1.非自願離職且超過6個月未就業

2.本人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3.本人或家庭成員的房屋,因災害毀損而須另行租屋

4.本人或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死亡,或重傷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5.原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無意保留

6.共同買受人間轉售或讓與

此外,若是配偶、直系或二等親內旁系血親之間換約,買受人死亡後由繼承人繼承換約,私法人因合併而承受,或解散清算後財產歸屬的換約,都不需申請即可執行。

在特定情況下,私法人仍可買進住宅,共有9種「免經許可」與6種「需經許可」情形。其中,免經許可者沒有其他限制,需經許可者有5年不得移轉的限制,以避免變相短期炒作。

無需經過《平均地權條例》許可的情況有以下9種:

  1. 公(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台糖、北捷、法扶基金會等。
  2. 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AMC),如台灣金聯,買受不良債權擔保品,以及政府公開標售的住宅。
  3. 不動產經紀業買回其代理銷售的瑕疵物件,如海砂屋、輻射屋及凶宅。
  4. 參與法院拍賣。
  5. 買受文化資產保護法所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
  6. 依法律規定具有優先購買權者。
  7. 都市更新整合階段的迅行劃定地區(具急迫重要性),以及在公展、完成階段,計劃實施者、出資者及所有權人可交易計劃範圍內的住宅。
  8. 危老重建的起造人、所有權人,可交易計劃範圍內的住宅。
  9. 私法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而買受住宅。

私法人如要購買住宅用房屋,需符合以下6種使用情況,經主管機關許可。

  1. 宿舍使用,但不得超過員工人數。
  2. 供居住使用的出租之經營。
  3. 衛生福利機構使用,如長照機構。
  4. 合作社購買住宅供社員使用。
  5. 參與都更或危老者,在整合階段購入屋齡30年以上、未達安全或耐震標準住宅,以及在公展或核准階段,非計劃內所有權人、實施者、出資者買受該該計劃範圍內的住宅。
  6. 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

 

修法後可能帶來的2大影響:

正面影響:可有效抑制房市投資客短線炒作,健全房市市場機制,特別是預售屋之不法炒作與壟斷。

負面影響:民眾若臨時以資金需求,想用賣屋求現的方式,變得較不便且更為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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