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時,若屋主決定不想自己賣房,通常會面臨兩種主要的房仲契約選擇:一般約和專任約。而這兩種賣屋契約到底差在哪,以下整理這兩種契約的主要差別提供給大家參考:
賣屋一般約
- 定義:允許屋主委託多家房仲業者同時協助銷售同一物件,並保留屋主自行銷售的權利。
- 行銷成本:由於多家仲介參與,行銷成本可能會分散在各家仲介身上,但屋主可能需要自己承擔部分行銷費用。
- 時間成本:屋主需要與多家仲介溝通,時間成本較高。
- 優點:
- 自主銷售:屋主可以自己對外銷售,增加曝光機會。
- 多元曝光:由多家仲介參與,提高物件曝光度。
- 價格彈性:沒有房屋底價限制,有機會賣得更高價。
- 缺點:
- 行銷差異:不同仲介的行銷力度不一,影響曝光效果。
- 門禁管制:進出房子的人員較複雜,管理較難。
- 責任歸屬:買方增多,損壞責任歸屬較難釐清。
賣屋專任約
- 定義:屋主委託單一房仲業者全權代理銷售,簽署完全授權的銷售契約,通常禁止屋主自行銷售。
- 行銷成本:由於房仲業者會集中資源進行行銷,因此可能會有較高的行銷成本,但這部分通常包含在仲介費用中。
- 時間成本:屋主通常只需與單一仲介溝通,時間成本較低。
- 優點:
- 積極銷售:房仲較積極投入,提高銷售效率。
- 集中行銷:使用公司的廣告資源,增加曝光度。
- 單一窗口:簡化溝通,降低買賣雙方的溝通成本。
- 缺點:
- 資訊封閉:受限於指定仲介,資訊不如一般約開放。
- 底價限制:可能有底價限制,中途有人出價後即成交,屋主無法反悔。
- 合約風險:屋主提前終止合約可能受阻,有可能被刁難。
- 選擇哪種約,應根據屋主的需求、市場狀況和未來計劃進行綜合考量。
以上條列出賣屋一般約和賣屋專任約的差別、優缺點,最後還是要依照每個人在賣屋時的時空背景與個人因素去決定要採用哪種賣屋方式,祝大家賣房順利!
文章出處:賣屋常聽到的「一般約」和「專任約」差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