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於申報年度及前一年度曾有因2個以上之違規行為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分別處罰之情事,不論該等處罰係作成同一裁處書分別處罰,或作成不同裁處書分別處罰,均涉及募發準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應於金管會及金管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20個營業日生效。
依募發準則第3條第10項規定,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合併財務報告,發行人若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務報告,故發行人向金管會申報第6條第2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之案件時,如最近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連續虧損或最近期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則涉及本款規定,應於金管會及金管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20個營業日生效。
另發行人向金管會申報案件時,如有本款情事,倘其個體財務報告無連續2年度稅後淨損之情事,尚無須出具健全營運計畫書,惟應洽請證券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就個案事實具體評估,金管會將依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就發行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有無異常情事進行審查。
本目「發行人涉及非常規交易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尚未解除」之規定,係指發行人前因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價格較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6條及第17條評估成本為高,而依該準則第18條就其差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且尚未報經金管會同意解除者。
有關本款「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之計算方式,依金管會111年8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2817號令,係以公司董事變動之席次數除以全體董事席次數計之。當公司於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所訂全體董事席次數,則全體董事席次數應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孰大者計之,而董事變動之席次數係指有下列情事者(該令釋有計算方式之舉例說明可供參考):
另金管會已於111年2月10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523號函公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1月11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15385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爰於計算募發準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6目有關董事變動比率時,應包括獨立董事。
資料來源:金管會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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