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256392671號函(民國112年12月20日)

2024/02/10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思考】專技人員律師高考及格的教師,能否留職停薪參加律師職前訓練?


一、成為一名律師的道路


(一)、通過專技人員律師高考及格(不知道多少年)

(二)、參加律師職前訓練及格(1個月+5個月實習律師)

(三)、向法務部申請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律師證書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的規定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頒布的令,認定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

所以,參加律師職前訓練可以成為公務人員留職停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申請就可以留職停薪,而是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公務人員留停辦法第5條)。


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能否領與實習律師薪水?


因為留職停薪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服務法第15條規定無涉。

且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擔任實習律師領有薪水),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

所以,簡單來說,參加律師職前訓練可以是留職停薪的原因之一,且同時在擔任實習律師時亦可以領有實習律師的薪水。


四、那教師呢?


(一)、《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一、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薦送、選送或指派國內外進修、研究,期滿後欲延長。

二、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

三、因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

四、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須照顧。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有發現嗎?


沒有如《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第2、3項


第2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


一、借調。

二、因進修、研究需要,兼任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

三、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第3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結論


教師有教師的留職停薪辦法,公務人員也有自己的留職停薪辦法,無法互相流用。所以法規操作的結果變成公務人員可以「參加律師職前訓練」而申請留職停薪,但是教師卻沒有相類似的規定。


而且教師如果以其他名義申請留職停薪,但實際上是參加律師職前訓練,可能會違反《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第2項限制不得受有待遇(實習律師是有待遇的),且可能被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第3項而廢止留職停薪,並有相關懲處。


因此,建議教育部修法或以函釋令的方式讓教育人員可以比照公務人員一樣。


近來法務部修正律師法,讓各級學校/機關設立「公職律師」,但其實如果校內就有這樣的人才,為何不好好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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