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帶您了解我國交通法規中,有關救護車警號相關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合法讓道,並詳細解析若濫用救護車警報的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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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在道路上,聽到救護車的警報聲,車輛及人們不約而同地紛紛停下、避開、讓道給救護車通行,這是臺灣最美的風景之一。但如果是利用人們會讓道的心理,故意改裝成救護車的警報聲,貪圖方便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36條第2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非屬第16條第2項所定之機關(構)擅自設置救護車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遇到救護車發出警號時,應立即避讓。若因故意或過失未避讓,得處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二)那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未即時避讓救護車,也要被罰錢然後吊銷駕照嗎?
曾有案例是一名重度聽語障礙人士合法取得駕照後,遇到救護車發出警號,未立即避讓救護車通行,法院認為該名駕駛因自身之侷限,不能於第一時間內避讓救護車,難認有故意、過失,而撤銷原本罰錢並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判決)。
(三)那遇到救護車發出警報時,應該如何讓道呢?(以下資料來源於: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1.與消防車、救護車「同向」路段
(1)單車道或同向一車道:應緊靠道路右側
(2)二車道:應向車道左右兩側避讓。
(3)三車道以上:應完全駛離中間車道,往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
2.「交岔路口」遇到消防車、救護車
(1)應盡量保持淨空。
(2)尚未進入路口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
(3)已進入路口,應駛離不妨礙地點或避讓供消防車、救護車先行。
3.「慢車」(如:自行車、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遇到消防車、救護車
(1)道路上,應緊靠道路右側。
(2)單行道,應緊靠道路右側或道路兩側。
在聽聞救護車警報時,所有人車都應該避開讓道、優先禮讓救護車通行,而在救護車經過後,如果想藉機行駛在救護車後,以圖讓道的空隙,享受快速通行的便利是可以的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1款,不能急駛緊跟在救護車後,因為當救護車通行過後,所有車輛將會回復正常通行車道中,若急駛跟隨於救護車後,恐會發生交通事故;又救護車行駛車速快,如遇緊急剎車時,急駛而緊隨於其後之車輛可能會煞車不及,追撞救護車,致車內病患延誤就醫,或造成更大傷亡。(類似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1.依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650赫茲至750赫茲,高頻頻率900赫茲至1000赫茲,低頻持續時間0.4秒,高頻持續時間0.6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
2.如果擅自加裝或改裝成與救護車警號相同之音效,依災害防救法第55條第5款,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3.如果是擅自設置救護設備,以相似於救護車之外型駕駛使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1條第3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吊銷其車輛牌照。
如果未經許可而撥放、使用救護車警號之相同音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處6000元以下罰鍰。
救護車是為了讓民眾在遭遇意外創傷或疾病時,使救護技術員得以迅速前往現場,立即給予專業而有效的急救處置,並迅速送達就近的醫療機構接受進一步的醫療而存在,避讓救護車除了是美德,也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若有不肖份子利用民眾讓道的心態,不論是急駛跟隨於救護車之後,或是擅自改裝、加裝偽裝成救護車的樣子、聲音,以貪圖便利通行,都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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