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謹華2014年購買台北市內湖區網球中心旁1戶預售豪宅,連同2個車位總價6,283萬元,但交屋前發現屋外視野會被網球中心場館遮擋,她認為建案廣告不實,要求解約退款,反被建商提告求償違約金等損失。
台北地院審結,認定楊謹華的確違約,因她已付1,729萬元價金,高於建商可求償的942萬元,所以不必再額外賠償,可上訴。
根據《Ettoday新聞》報導,建設公司提告指稱,楊謹華2014年6月透過代銷簽約購買北市內湖區網球中心旁的預售建案,8樓1戶含2個車位總價6,283萬元。期間楊謹華繳納16期價款共1,729萬元,但2017年8月起拒付後續價款與相關款項,隔年(2018年)1月被通知辦理銀行對保與產權移轉用印手續,楊謹華依舊置之不理。
建商主張楊謹華已違約,除了在2023年6月寄發律師函給楊謹華解約、沒收依總價15%計算的懲罰性違約金,並再向楊謹華求償1,577萬餘元損失。
楊謹華抗辯指出,當初預售廣告標榜「5.12公頃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三面採光通風,正面收納國家網球公園美景」等話語,加上示意圖內容,以及代銷公司也強調視野遼闊、不會被鄰近建物遮擋,她才簽約購買。
不料2017年7、8月間快完工交屋時,她才發現同年6月啟用的「台北市網球中心」主場館與行政大樓,跟預售屋靠得很近且遮擋視線,和廣告文宣形容的完全不同。她認為建案廣告不實,希望法院撤銷買賣契約,並要求建商返還已繳納的1,729萬元款項。
法官審理認為,建商的廣告文宣並沒有提到「建案視野遼闊,不會被其他建物遮擋」,另外,依據楊謹華提出的錄音譯文,代銷人員曾對她解釋建案與台北市網球中心的地理位置,也提出文件說明球場、場館配置及樓層數,並沒有隱匿或用詐術導致消費者混淆,因此楊謹華楊謹華不能片面解約與要求退款,必須依約賠償942萬違約金。
不過法官認為,本案建商所求償違約金應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並非強制履約的「懲罰性」,所以依總價15%計算的違約金為942萬4500元,楊謹華已繳納1,729萬元價金,扣除違約金後不須另外給付其他費用,而楊謹華要求返還價金也沒有理由,因此判雙方均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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