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租房屋給房客使用時,如果房客未按約定繳交房租且積欠超過兩個月,房東應如何合法取回房屋,討論如下:

房客人去樓空,且沒有繳房租和交回鑰匙,可以報警嗎?
1. 房客違約情況
- 未按時繳租:房客積欠兩個月以上的租金。
- 無法聯絡:打電話、傳LINE都沒有回應,訊息未讀未回。
2. 不可行的取回房屋方法
- 報警:警察不會處理無刑事問題的民事糾紛。
- 找里長:里長沒有強制力,無法協助房東進入房屋內。
3. 合法取回房產的方法
- 民事訴訟:房東需透過民事訴訟終止租約,要求法院判決來取回房產。此過程可能需時較長,不過是符合法律程序。
4. 加快解決問題的方法
- 租賃契約公證:在簽立租賃契約時同時進行公證。依照公證法規定,若租約到期房客未返還房產,房東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而不用提起民事訴訟。
5. 公證的考量
- 稅金負擔:公證租約可能會產生稅金負擔,這是許多房東不願選擇公證的原因。
- 利益權衡:雖然公證增加了前期成本,但可以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房東需權衡稅金負擔與取回房產的效率之間的利弊。
結論
當房客違約時,
房東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取回房屋。
這是需要冗長的訴訟程序過程,
不過如果有將租約進行公證的話,
是可以不用訴訟程序,
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的。
不過一般臺灣房東,
一聽到要繳交稅金就如同地搖山動,
通常都是能閃則閃能混則混。
往往都不願意將租賃契約拿去進行公證。
不過這也導致,
如果出現房客不依約返還房屋時,
得要先提起民事訴訟,
拿到法院的勝訴判決後,
再來進行強制執行。
這樣真的有比較省嗎?
端看自己的利弊權衡考量。
Q&A
Q1: 如果房客積欠租金超過兩個月且無法聯絡,房東可以報警或找里長處理嗎?
A1: 不可以。報警沒有違法的刑事狀況警察不會處理,找里長也沒有強制力來幫助房東進入房產或處理租賃糾紛。
Q2: 房東應該如何合法取回房屋?
A2: 房東需要透過民事訴訟終止租約,要求法院判決取回房產。這是合法且有效的方式,但過程可能需時較長。
Q3: 是否有更快的方法解決欠租問題?
A3: 是的。房東可以在簽立租賃契約時同時進行公證。根據公證法規定,若租約到期房客未返還房產,房東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而無需訴訟。
Q4: 為什麼很少房東選擇公證租約?
A4: 公證租約可能涉及較高的稅金負擔,這是許多房東不願選擇公證的原因。
Q5: 如何在租賃契約中加入公證條款?
A5: 房東可以在簽立租賃契約時,與房客協商將契約送交公證人進行公證。這樣做能確保契約具備法律效力,便於日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