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爸爸生前將土地贈與給卓先生,並在同年去世
由於被繼承人去世前 2 年的贈與,會被視為遺產,因此這些土地仍會被課遺產稅
後來卓先生將這些土地賣掉,根據國稅局解釋,納稅人在 105.1.1 以後,繼承取得房地,而這房地是被繼承人在104年底前取得,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這個方式只限繼承,而不能用贈與,也就是說卓先生如果是以繼承方式取得,賣出土地就不用繳所得稅
然而由於土地是受贈與而獲得的,並且因為只持有 1 年,不到 2 年,因此稅率需使用 35% 來計算,要繳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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