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勞退條例
退休金法源有二,勞動基準法55條,勞退舊制金額=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退休前6個月工資平均)基數(前2後1,上限45),另一個是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金額=自提+公提+投資收益,自提=月提交工資*提撥率,在開始領取後~平均餘命間年核發,兩者其實都不是無限領取。
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勞動部函釋)
月提繳工資,勞工局從1500元~150000分為11組,依據對應的月提交工資計算提撥。
PS老年給付(年金)=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或是0.775%+3000)
退休金請領時間,舊制退休資格,25年/55歲+15年/60歲+10年,都可以申請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採一次
新制是60歲滿15年時可以申請退休及年金,但是未滿15年只能一次金。
勞保老年給付是60歲(逐步提高到65歲)+15年+退保,可以申請年金,未符合法令前5歲以上可以領減額年金(如55歲申請,逐步提高可申請年紀),法定歲數以上可以申請增額年金。
新舊制以2005/7/1為區分,以後者都是新制,以前者可以保有舊制,或是2010/7前改為新制。
領取舊制退休金重返職場人員,雇主仍須依據新制提撥退休金
工資
法院認為「勞基法上所稱之『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且須藉由其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