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I試用、解雇與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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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涉及法令: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含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

試用期

  1. 試用期間:試用期天數並未限制,但不宜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再延長,但也不能無限制延長。
  2. 試用期滿:如經過適度考核未過,建議比照資遣辦理(法無明定),並留下證據,但因為不是資遣,不受資遣是最終手段的限制。

工資

  1. 工資: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因此只要被視為經常性的勞務報酬,都可以是工資不受名稱限制。
  2. 應用:退休金、職災補助、加班費、資遣費等都是以工資為核心。
  3. 伙食津貼:勞動字第3932號,如果是每個人都有的伙食津貼,且不會因為是否用膳而有差異,會被視為工資

請假

  1. 請假程序: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請假應事先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雇主認為有需要德要求提出證明。(請假是權利,遵守請假是義務,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2. 假別:
    (1)婚假:8天,結婚前10天~婚後3個月內請完,不需一次請。再婚者有結婚事實仍可申請。
    (2)喪假:父母/配偶8天、子女/祖父母/配偶父母6天、曾祖/兄弟姊妹/配偶曾祖3天,百日內完成申請。原生家庭/收養家庭父母之子女,亦為勞工之兄弟姊妹。(關係不受收出養有差異)
    (3)普通傷病假:未住院一年可30日(採工作日計算,30日半薪),超過用事假或特休辦理,再不足申請留停一年,不得超過。如果請假超過 30天,則不受工作天限制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住院兩年內不得超過一年,要給假但不用給薪。半薪可由勞保給付後,不足再由雇主補足。
    (4)公傷病假
    (5)事假:事故需親自處理者,一年可申請14日(不給薪)
    (6)公假:依法令給假,工資照給。如工會會務假、教召、雇主違法的勞資協調台勞動二字第 100419 號函
    (7)生理假:每月一日、每年三日不列病假,超過列入病假。生理假工資減半。超過33 天以上仍可申請生理假,但不需給薪,雇主不得要求證明。(性平法§14)
    (8)產檢假:懷孕間7日,可分為小時、半日、全日方式請假,但選定後不能改變。給薪
    (9)陪產假:分娩前後15日內,7日陪產假,給薪。(性平法§15)
    (10)產假:(性平法§15)
    A.生產:8週產假,給薪(聘用6個月以上全薪、6個月以下折半),不得提前返工
    B.流產:懷孕3個月以上,4週產假,給薪(聘用6個月以上全薪、6個月以下折半)、2~3個月,給1週,無薪、2個月以下,5天,無薪。無薪者可改申請普通傷病假。
    (11)家庭照顧假:1年7天,併入事假。
    (12)育嬰留停(性平法§16):法規留停只有育嬰、普通傷病,服兵役、進修等是公司自行規範。
    A.聘用6個月以上、小孩3歲前,可申請2年。
    B.共同撫育:留停期間再出生小孩,自最幼子女出生開始視為同時受撫育(即視為開始第二個小孩留停。
    (13)特休假:
    A.依年資給定:6個月以上給3天、1年給7天、2年給10天、3年以上給14天、5年以上給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加到30天
    B.員工排定,雇主接受
    C.年度未修完勞資協商後可遞延一年,次年優先使用遞延特休,未修畢者雇主以未休假工資補償。
    (14)颱風假:不是假,而是因不可抗力無法上班。依法,雇主可以要求員工上班(需給予工資,不上班不給工資),勞工可依職安法主張退避權(不上班不領工資,也不能記曠職、缺勤),而勞動部的辦法則是希望雇主給予更優惠,不出勤者不扣薪,出勤者加給工資,但並無實際措施(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https://okapi.books.com.tw/article/11681

解僱/資遣

  1. 解雇是最終手段
  2. 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雇,給予
    A.資遣費:勞退舊制一年一個月,無上限;新制一年給0.5個月,上限3個月。混合時分別計算。(勞基法§17)
    B.謀職假(每周2天)
    C.未休假工資、破月天薪資、
    D.非自願離職證明
    E.預告工資\預告期(勞基法§16)
    F.進行資遣通報
  3. 合意資遣:以資遣方式,勞資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契約,法無明定。
  4. PIP:為了確認資遣是否為最終手段,因此衍生出PIP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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