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I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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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1.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2.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3. 休息日:比照延長工時,前2 小時1.34倍、之後1.67倍,第8小時後2.67倍。(勞動基準法§24)。勞基法其實沒提到第9小時後的計算,但是可以視為休息日有給正常工資的時段為8小時,但這段時間工作要以加班計算,所以是1.34,1.67。第9小時開始就沒給工資,所以除了加班的1.67外,還要加1(工資),所以是2.67。
  4. 國定假日:當日工資加倍發給(解讀為加班費為工資1倍,且是做1給8,後者所以實際上是給滿8小時的工資,這不是法令,而是勞動部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第9個小時起回歸到工資的1.34倍1.67倍。但如果是調整工作日期(從原本放假日改為不放假,正常出勤)就沒有加倍給付。
  5. 特休:比照國定假日
  6. 工作日的天災:工資的部分並無規範(勞動部是希望給優惠,但非法令)。
  7. 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的天災:每小時2倍,事後要給適當休息。原規劃是當日後立即補休,但勞資協調可以7日內,工會同意的話可以30日內補休。( 勞動條 3字第 113014842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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