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又中槍啦!哈囉!大家好!我是阿牛哥!話説前陣子,我們臺鐵的自強號,有6張椅背,被抹上了咖啡色的不明物體,而且還留有手印,只能說不知道是誰這麼好壞壞,讓我們隔著螢幕,都可以聞到味道。
雖然新聞裡沒說,這到底是什麼人做的,但是網路上都是一片駡聲,有網友更是以知情人的口氣發文,最後追查發現,居然是一位從淪陷區,嫁來臺灣的鄭姓小姐姐。在自强號上面排泄以後,就把她的排泄物,抹在了自強號的椅子上。
不過臺鐵也表示,當時車廂裡面只有一名旅客,相關案情行為清晰可辨。14日的下午,臺鐵人員也帶著監視器等相關證物,向鐵路警察報案提告,但後來凶手很快就落網了。但結果卻跟網上分析的不太一樣,是一位臺灣的孫姓小哥哥,他同時也是一個竊盜的通緝犯,他說自己一時沒忍住,不小心就拉在褲子上了,慌亂之下,才會隨手抹在座椅上,真的不是故意的。雖然畫面看到的是,他把白色枕巾當衛生紙,手越抹越乾淨,離開車廂前還雙手確認,從容離去就是了。
但為什麼發生這種事,這個來自淪陷區的小姐姐,明明躺著也會中槍呢!?話說1月的時候,淪陷區嫁來臺灣的徐春鶯,被提名了民眾黨的不分區立委,引起了社會輿論;3月的時候,國民黨跟民眾黨想要修改法令,讓我們淪陷區的配偶,可以拿到身份證的年限,從6年減到了4年,一時之間又吵得沸沸揚揚。但仔細想想,類似的事情,其他外配為什麼不會出現呢?
這一切都要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説起。因為《兩岸條例》,把淪陷區災胞們的身份,當成不是本國國民,也不是外國人的特殊身份,那你說他們是誰呢?這還真是不好說(彩條)。但到底是為什麼,才會變成這個樣子呢?就讓我們從這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説起。
話說《兩岸條例》的制定,是為了我大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之前,規範臺灣地區跟淪陷地區之間,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在1992年實施。法例中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淪陷區;「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大陸人民在《兩岸條例》,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面,歸屬於有別於一般外國人之特別,或特殊身分之外籍人士。這特殊就在於,他不是國民,也不是外國人。
而《99年度高雄市,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生活及勞動參與狀況調查報告》,這個報告裡面指出,「大陸人民」應該要歸屬於,有別於一般外國人之特別,或特殊身分之外國人,藉以呼應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所謂「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這是第一次有官方文件,這麼清楚寫出這個觀點。
2023年,一個有關災胞的國賠案,高雄法院按照國民待遇,判高雄市政府賠償400多萬。立法委員鄭運鵬,更是直接在臉書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函件,這是過時的解釋,應該要從即日起,停止適用才對啊!公開發文炮轟判決;行政院更是直接發文說,有部分機關直接賦予,中國大陸人民我國的國籍、公民或是國民的身分;或認為中國大陸人民,已經具有等同大中華民國國民,或是公民的身分,所以享有法律上的權利保障,或是也必須付相對負擔的義務。但這已經違反了法律的意思。更要求行政部門,只要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就應該要用法律,或是行政命令明定。
但從憲法跟國籍法來看,有一部分的大陸人民,可能是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嗯…你沒聽錯!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憲法,還有國籍法是怎麼定義的吧!
大家都知道,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擁有中國主權,領土是整個秋海棠的領土,但是目前我們的統治範圍,只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而已,不包括法理上的領土,也就是我們的大陸地區,所以就有了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授權政府就兩岸之間人民的交流,產生的權利義務,還有其他事務的處理,制定特別的法律來規定,從此有了自由地區,還有大陸地區的區別。兩岸條例也在行政院制定、立法院通過後,從民國81年開始實施。
按照憲法的理解,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的人民,都是我們大中華民國的國民!但又怎麼會有差別待遇呢?我們再來看看《國籍法》怎麼說。在西元2000年以前,國籍法規定,只要出生的時候,父母是中國人,就擁有中華民國國籍。這就是剛才說的,有一部分大陸人民,可能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法理。
民國89年次,也就是西元2000年的時候,我們的「國籍法」修法,把定義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改成「中華民國國民」。也就是說2000年以前,所有在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裡面,出生的中國人,都擁有中華民國的國籍,包括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但是,在這年以後,災胞們的國籍,卻在不知不覺裡面被剝奪了。但國籍是可以被剝奪的嗎?
中華民國憲法裡面,法理疆域包括大陸地區,實際統治範圍只有臺澎金馬;用憲法增修條文,把大陸地區跟臺澎金馬分開;再修改國籍法,把國民的認定,從原來的中國人,改為中華民國國民,也就是自由區臺澎金馬的國民,你才能夠有國籍。從此把我們大陸地區裡面,需要救助的災胞們給放棄了,讓他們世世代代,遭受到社會主義的鐵拳。
即使是兩地的通婚,我們的執政黨也會擔心,來自淪陷區的配偶,成為國民黨的票源,也擔心大量來自威權體制的陸配們,會侵蝕臺灣的民主體制,所以用我們的兩岸條例,把包括陸配在内的大陸人,還有其他國人跟外國人,做了一些差別待遇。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因為特別法裡面,有針對憲法有疑慮的地方,再多做限定,再加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也給了肯定的解釋,所以大陸配偶代表的災胞們,所受到的特別身份,也就是差別待遇,這是符合憲法而不違憲的。但是講了這麼多,那中共又是怎麼看臺灣人呢?
1991年,為了促進兩岸的交流,淪陷區頒佈《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規定臺灣人去大陸,需要辦理臺胞證,但是在臺灣卻不能辦臺胞證,畢竟我們政府不認臺胞證這種東西,所以大家需要到香港,或是澳門的中國旅行社申辦,或是委托旅行社來辦理;而大陸人來臺灣的時候,需要辦往來臺灣通行證,但你知道的,畢竟我們也不承認對岸的國籍,所以你入境臺灣的時候,臺灣也不承認,只看臺灣頒發的入臺證。
1993年,中華民國開放大陸配偶到臺灣定居。在臺灣定居8年的大陸配偶,可以獲得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中華民國的國民身分證,身份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裡面,身份就轉化為臺胞,也就是臺灣同胞的簡稱。
但在1980年代以前,在中共當局的政治定義裡面,臺胞跟他們在大陸的家屬,其實是家庭成分不好的人,也就是被批鬥的對象。當中不得不介紹,彰化人謝雪紅。她是日本時代,臺灣共產黨的創始黨員,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第一任主席,1947年,臺灣發生二二八事件,她帶領著一批學生反抗國民政府。後續為了闡揚共產理念,她也就逃往了淪陷區,希望可以為自己的理想發光發熱。1949年以後,她成為了中共當局,8大民主黨派的代表人物。在1954年的時候,當選了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
但在1957年的反右運動裡面,紅姐被打成了右派,在一個月裡面,對她進行了10次批鬥。紅姐被戴上了,「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帽子,批鬥紅姐犯下「四大罪行」。北平的《光明日報》 說:「謝雪紅在1947年混入共產黨,十年來她以『老革命』,和『二二八女英雄』自居,目空一切、唯我獨尊。共產黨內曾對她長期進行教育,耐心地等待她悔改。但是謝雪紅始終抗拒,黨對她的教育,這次更利用黨整風機會,放出許多毒箭,向黨進攻」。中共對紅姐的批鬥,一直維持到文革期間,一直到她1970年病死。文革也結束以後,1986年謝雪紅才得到了平反。
1980年代中後期,淪陷區的政治風氣轉變,臺胞跟臺胞家屬們,又成為了中共當局眼中的香悖悖,列為了各級政府優待的對象。
為了體現中共當局,擁有臺灣的統治權,中共在每年的兩會上,都會安排臺灣省代表團出現。其實從第一屆中國全國人大開始,就有臺灣籍的代表參與了,前面講的紅姐就是其中一個。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大會議,第一次設立了「臺灣省代表團」。《人民日報》聲稱之後,「五屆全國人大決定,在實現祖國完全統一之前,臺灣省暫時選舉十三名的全國人大代表,其餘按人口比例,應選代表的名額予以保留」。
根據臺灣媒體的統計,2024年的兩會裡面,13位臺灣省人大代表大多數,是在淪陷區出生的臺籍人士。他們的提案,大多是配合中共的對臺政策。例如2018年的提案就匯製成了,《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涉及臺灣民眾赴陸求學、各個部委對臺推行一鍵式,或一站式為民服務等等。大概就是,不論臺灣團體或是個人,都能進一步在大陸獲得「同等優惠待遇」。但不說別的,其實目前臺灣人在對岸,其實是高人一等的存在就是了,這個案子過了,反而臺灣人的地位變低了(彩條)
對比過去中共方面,比較僵硬的「政治統合」論調,近年來北平當局,開始嘗試柔性的要求。 新冠疫情阻止了這一切繼續發生。這些改變並非是單純的惠臺政策,而是更具有統戰的意圖。通過經濟發展來吸納臺灣人才、資源以及技術,政治統戰的意圖也很明顯。中共想用利益來換取臺胞的政治認同,但共匪的陰謀是不會得逞的!畢竟我們心中的一把火,是不會熄的!只有把自由、民主帶回到淪陷地區,這才是我們中華民國立國之本,也是中華民國的價值所在。
在身份的這個問題上,兩岸的攻防非常明顯。我們的政府不斷防守,防止對岸派人滲透我們,甚至有點過猶不及;而中共用利益換取政治身份認同,來籠絡我們國人的心,進行政治上的統戰,但是同胞們!我們一定不能大意,要相信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好了!今天的節目就到這裡結束了。如果你喜歡這集節目的話,歡迎幫我們按下訂閱並且分享出去,如果有能力的朋友,也可以加入我們的會員,或是按下超級感謝啊!另外我們的DC群已經開放囉!歡迎大家一起進來聊天就是了。我的學習筆記,我們下次見囉,ByeB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