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年,H 涉嫌強姦並殺害 17 歲的 F,然嗣後法院宣判無罪。後於 2012 年,由於 DNA 技術改進,警方重新開始調查,並證明 F 衣服上的精液殘留來自 H(DNA 技術於 80 年代尚未成熟)。受害者 F 的父親隨後發起了一份請願書,約有 18 萬人簽署,聯邦政府因而於 2021 年底增修刑事訴訟法(StPO)第 362 條第 5 項,受無罪判決後再審僅適用於四種特別嚴重的罪行:謀殺、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使 H 再受追訴,H 並因而提起憲法訴訟。(BVerfG, Urt. v. 31.10.2023 – 2 BvR 900/22)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事由之增訂宣告違憲,蓋其已違反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及溯及既往禁止原則(Rückwirkungsverbot)。該院認為,實體正義和法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皆受憲法所保障,然德國基本法第 103 條第 3 項之規定已明確揭示憲法在此之決定,亦即後者應優先於前者,二者而無法進行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