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三目 分別財產制(§1044~104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47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1046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原條文】(由妻負責清償之債務)(19.12.26制定公布)
Ⅰ左列債務,由妻負清償之責:
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Ⅱ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之債務,如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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