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方格精選

|第04話|民法的權利主體-自然人(一)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前⾔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

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分「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意思能力」及「責任能力」分別說明之(註,本週內容先從「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介紹起!)。

raw-image

壹、權利能力

簡單來說,所謂權利能力就是,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資格。具有權利能力者,也才能成為權利主體。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正是在規定權利能力的「始期」及「終期」,即「出生」和「死亡」。

一、出生

(一)定義

「出生」在概念上理解並不困難,但法律上的說明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這麼單純。法律上的問題在於,「出生」究竟要到何種階段,才能算是民法上的「出生」,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早期學說有許多不同看法,照時間的順序可以簡單歸納為:陣痛說(開始分娩說)、一部產出說、全部產出說、斷帶說以及獨立呼吸說。

但目前主流學說以及實務上均採「獨立呼吸說」,即胎兒從母體產出後能藉著自己的肺部獨立呼吸時,方為民法概念上的「出生」,也才會取得作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但要特別說明的是,「獨立呼吸說」是民法認定作為自然人的起點,刑法並非採「獨立呼吸說」,而是採「開始分娩說」。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筆者個人認為應該是基於刑法的目的是在保障個人的法益不受他人不法侵害,所以將「人」的範圍放到最大,以確保作為「人」消極不受侵害的權利。

(二)特殊情形 - 胎兒

如果以上述「獨立呼吸說」作為民法上「自然人」權利能力的起點,那「胎兒」因為尚在母體中,連最早的「陣痛」程度都還沒有達到,原則上應該是不具備作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民法第7條特別就胎兒規定: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單從文字上說明並不是這麼容易理解,但如果以實際案例來說,或許就會清楚一點。

以「繼承」為例,假設某A在妻子懷胎當中死亡,原則上依民法繼承的規定,妻子作為某A的配偶,是只能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也就是某A的父母共同繼承某A的遺產。但因民法第7條的規定,所以在某A妻子生下某A孩子前,透過規定擬制胎兒在這個時候是例外具有「繼承」的權利的。但這個狀況只限於懷胎期間,當某A孩子出生之後,如果得以獨立呼吸,當然就回歸原則取得「權利能力」,自然也可以取得「繼承權」;但若生下來尚未獨立呼吸就死亡,那這個孩子從頭到尾就沒有取得過「權利能力」,也就無法取得「繼承權」。



二、死亡

(一)定義

作為權利能力的「起點」,上面針對「出生」的概念逐一說明,接下來就是權利能力的「終點」,也就是「死亡」。與出生一樣,對於什麼程度才算是「死亡」,什麼時候一個自然人才會喪失他的「權利能力」,學說上主要分為:心肺功能喪失說、呼吸終止說、腦死說等。

早期實務多以心臟停止跳動作為死亡的認定,但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及其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制定,第4條規定: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目前多數學說以及實務操作上即漸以「腦死說」作為死亡時點之認定。

但嚴格說來,即便是腦死,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很難明確界定特定時點即為「死亡」。雖然衛福部針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訂有「腦死判定準則」,詳細規定判斷腦死的程序,在法律上至少有個基準,然在個案上操作上仍須就個案情形加以認定。

(二)死亡宣告

上面針對死亡的說明,都是針對有「遺體」可供認定而言。但有時候在一些重大災害諸如地震、海嘯時,往往有許多人是失蹤而沒有辦法找到遺體的,這個時候在死亡時點的認定上,就會增加更多困難。所以除了上面所說「自然意義」的死亡以外,針對這種找不到人的「失蹤」情況,民法也透過法律擬制的方式,以「死亡宣告」來界定「死亡」的時點。

關於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本條區分不同情況下的失蹤,分別規定了得聲請死亡宣告的期限,分別是七年(一般情況)、三年(八十歲以上)以及一年(特別災難)。至於為什麼會是七年、三年、一年,又為什麼要這樣區分,基本上就是立法政策上的考量。比較重要的是,死亡宣告的效果,只是「推定」死亡,(舉凡推定者,都可用反證推翻)所以如果一個人受到死亡宣告以後,實際上並沒有死亡,隨後又跑了出來,這個時候就可以透過撤銷死亡宣告,去回復作為自然人的 「權利能力」。

死亡宣告的制度,其最大實益,其實是在「繼承」。受到死亡宣告之後,繼承就會開始,也就會進入遺產的分配,也就可能產生下列問題:

【第一個問題】死亡時點的先後

舉例來說,父子共同搭機出國,飛機墜機的狀態下,如何區分父子死亡的先後呢?原則上在繼承規定上,由於父子互為繼承人,在父先死的狀況下,父無法繼承子的遺產;而在子先死的情況下,子無法繼承父的遺產。但如果父子同時死呢?那就會各自無法繼承。在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也就是針對這種無法確定死亡先後時,以法律來規定,以消弭可能的爭議。

【第二個問題】被繼承人遭到死亡宣告,遺產已經繼承並分配後,被繼承人又出現並撤銷死亡宣告,此時已分配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這在民法其實找不到答案,而應該看到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也就是說,撤銷死亡宣告後.........................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7547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432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2021/04/22
很快地,來到了民法總則的尾聲。這一個單元,我們要來說明的,是權利的行使以及自力救濟。相信我們常常聽到「權利濫用」、「誠實信用」等詞,憲法甚至在第22條也有規定:「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由此可見權利在行使上並不是無邊無際,毫無限制的,以下就開始今天的單
Thumbnail
2021/04/22
很快地,來到了民法總則的尾聲。這一個單元,我們要來說明的,是權利的行使以及自力救濟。相信我們常常聽到「權利濫用」、「誠實信用」等詞,憲法甚至在第22條也有規定:「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由此可見權利在行使上並不是無邊無際,毫無限制的,以下就開始今天的單
Thumbnail
2021/04/10
大學時上民法總則時,授課的教授上到這部份時的開場白「法律不保護在自己權利前睡著的人」,而每次在當事人諮詢時提到自己要向對方請求東請求西請求各式各項五花八門的請求權時,身為專業律師的我們,首先就要想到,這請求權有沒有超過消滅時效?在受到對方主張並請求權利時,如果發現了對方主張的請求權超過了消滅時
Thumbnail
2021/04/10
大學時上民法總則時,授課的教授上到這部份時的開場白「法律不保護在自己權利前睡著的人」,而每次在當事人諮詢時提到自己要向對方請求東請求西請求各式各項五花八門的請求權時,身為專業律師的我們,首先就要想到,這請求權有沒有超過消滅時效?在受到對方主張並請求權利時,如果發現了對方主張的請求權超過了消滅時
Thumbnail
2021/04/04
期日與期間,對於一般人來說,可能會覺得很簡單,其實在多達1200多條的民法裡面,期日與期間的規定也只有短短的五條(民法第119條至第124條),但可怕的並不是在於期日或期間本身,而是在民法裡面期日與期間的計算方式可能會與一般我們所認知的計算方式有所落差,以及「逾期」後的法律效果,所以對於計算的
Thumbnail
2021/04/04
期日與期間,對於一般人來說,可能會覺得很簡單,其實在多達1200多條的民法裡面,期日與期間的規定也只有短短的五條(民法第119條至第124條),但可怕的並不是在於期日或期間本身,而是在民法裡面期日與期間的計算方式可能會與一般我們所認知的計算方式有所落差,以及「逾期」後的法律效果,所以對於計算的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一名眼科醫師,也是一位孩子的媽 身為眼科醫師的我,我知道視力發展對孩子來說有多關鍵。 每到開學季時,診間便充斥著許多憂心忡忡的家屬。近年來看診中,兒童提早近視、眼睛疲勞的案例明顯增加,除了3C使用過度,最常被忽略的,就是照明品質。 然而作為一位媽媽,孩子能在安全、舒適的環境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一名眼科醫師,也是一位孩子的媽 身為眼科醫師的我,我知道視力發展對孩子來說有多關鍵。 每到開學季時,診間便充斥著許多憂心忡忡的家屬。近年來看診中,兒童提早近視、眼睛疲勞的案例明顯增加,除了3C使用過度,最常被忽略的,就是照明品質。 然而作為一位媽媽,孩子能在安全、舒適的環境
Thumbnail
我的「媽」呀! 母親節即將到來,vocus 邀請你寫下屬於你的「媽」故事——不管是紀錄爆笑的日常,或是一直想對她表達的感謝,又或者,是你這輩子最想聽她說出的一句話。 也歡迎你曬出合照,分享照片背後的點點滴滴 ♥️ 透過創作,將這份情感表達出來吧!🥹
Thumbnail
我的「媽」呀! 母親節即將到來,vocus 邀請你寫下屬於你的「媽」故事——不管是紀錄爆笑的日常,或是一直想對她表達的感謝,又或者,是你這輩子最想聽她說出的一句話。 也歡迎你曬出合照,分享照片背後的點點滴滴 ♥️ 透過創作,將這份情感表達出來吧!🥹
Thumbnail
《法國高中生哲學讀本》#25 國家是否有權決定公民的生死?
Thumbnail
《法國高中生哲學讀本》#25 國家是否有權決定公民的生死?
Thumbnail
當法律淪為以口說形式取代心靈的真實感覺和冷靜的思考,當公平正義的概念變成擴大對立的口號,不懂得思考,別說你知道法律是什麼。全民共讀法律、建構獨立思維的必備書。
Thumbnail
當法律淪為以口說形式取代心靈的真實感覺和冷靜的思考,當公平正義的概念變成擴大對立的口號,不懂得思考,別說你知道法律是什麼。全民共讀法律、建構獨立思維的必備書。
Thumbnail
本話正式進入了民法物權編。對於一般人來說,其實很難理解,為什麼一個動作卻需要分為「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兩種法律上的概念?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我到便利商店買一瓶汽水,我跟店員表示我要買汽水,店員結帳完畢後並向我收錢,我與店家的買賣契約成立、生效並完成,這樣就是一個債權行為;而結完帳以後我把汽
Thumbnail
本話正式進入了民法物權編。對於一般人來說,其實很難理解,為什麼一個動作卻需要分為「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兩種法律上的概念?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我到便利商店買一瓶汽水,我跟店員表示我要買汽水,店員結帳完畢後並向我收錢,我與店家的買賣契約成立、生效並完成,這樣就是一個債權行為;而結完帳以後我把汽
Thumbnail
在上篇介紹生命法益的文章中介紹完「殺人罪章」的部分,緊接著我們這次來介紹「墮胎罪章」中的規定內容。由於在優生保健法放寬人工流產的條件後,因墮胎罪而遭受處罰的案件非常稀少。而在墮胎罪章中所規定的相關犯罪類型有四,分別為(一)自行或聽從墮胎罪;(二)加工墮胎罪;(三)未得承諾使墮胎罪;(四)公然介
Thumbnail
在上篇介紹生命法益的文章中介紹完「殺人罪章」的部分,緊接著我們這次來介紹「墮胎罪章」中的規定內容。由於在優生保健法放寬人工流產的條件後,因墮胎罪而遭受處罰的案件非常稀少。而在墮胎罪章中所規定的相關犯罪類型有四,分別為(一)自行或聽從墮胎罪;(二)加工墮胎罪;(三)未得承諾使墮胎罪;(四)公然介
Thumbnail
結束了刑法總則的介紹,關於刑法分則所必須了解的是,在刑法分則是規定各種刑法犯罪類型的法律,在法條的編排上以法益的保護作為區分的標準。其中「法益」分為整體法益及個人法益,而再由整體法益向下分為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而在個人法益的部分,則向下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信用、財產法益等。關於「法益」
Thumbnail
結束了刑法總則的介紹,關於刑法分則所必須了解的是,在刑法分則是規定各種刑法犯罪類型的法律,在法條的編排上以法益的保護作為區分的標準。其中「法益」分為整體法益及個人法益,而再由整體法益向下分為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而在個人法益的部分,則向下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信用、財產法益等。關於「法益」
Thumbnail
誠如上次提到,「法律行為」可以說是民法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也是構成民法各規範的基礎。我們生活中的一切食衣住行甚至育樂,小自搭公車捷運,大至購屋買車等等,基本上都可以「法律行為」去規範並類型化。以下就開始這次「法律行為」的介紹囉!
Thumbnail
誠如上次提到,「法律行為」可以說是民法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也是構成民法各規範的基礎。我們生活中的一切食衣住行甚至育樂,小自搭公車捷運,大至購屋買車等等,基本上都可以「法律行為」去規範並類型化。以下就開始這次「法律行為」的介紹囉!
Thumbnail
前面講完了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後,接著就要來介紹權利客體囉!關於權利客體的種類很多,只是在民法總則中只有規定「物」的部分(民法第66條至第70條等規定,其他的權利客體則散見在其他法律,例如債編、物權編等),事實上「權利客體」的概念,說穿了,就是權利主體所能支配的一種物、權利(債權
Thumbnail
前面講完了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後,接著就要來介紹權利客體囉!關於權利客體的種類很多,只是在民法總則中只有規定「物」的部分(民法第66條至第70條等規定,其他的權利客體則散見在其他法律,例如債編、物權編等),事實上「權利客體」的概念,說穿了,就是權利主體所能支配的一種物、權利(債權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一般刑法的教學都會從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主義」開始教起,也就是「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換句話說,沒有法律規定就不會有犯罪。
Thumbnail
一般刑法的教學都會從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主義」開始教起,也就是「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換句話說,沒有法律規定就不會有犯罪。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