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方格精選

|第04話|民法的權利主體-自然人(一)

更新於 2020/12/09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前⾔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
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分「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意思能力」及「責任能力」分別說明之(註,本週內容先從「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介紹起!)。

壹、權利能力

簡單來說,所謂權利能力就是,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資格。具有權利能力者,也才能成為權利主體。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正是在規定權利能力的「始期」及「終期」,即「出生」和「死亡」。
一、出生
(一)定義
「出生」在概念上理解並不困難,但法律上的說明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這麼單純。法律上的問題在於,「出生」究竟要到何種階段,才能算是民法上的「出生」,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早期學說有許多不同看法,照時間的順序可以簡單歸納為:陣痛說(開始分娩說)、一部產出說、全部產出說、斷帶說以及獨立呼吸說。
但目前主流學說以及實務上均採「獨立呼吸說」,即胎兒從母體產出後能藉著自己的肺部獨立呼吸時,方為民法概念上的「出生」,也才會取得作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但要特別說明的是,「獨立呼吸說」是民法認定作為自然人的起點,刑法並非採「獨立呼吸說」,而是採「開始分娩說」。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筆者個人認為應該是基於刑法的目的是在保障個人的法益不受他人不法侵害,所以將「人」的範圍放到最大,以確保作為「人」消極不受侵害的權利。
(二)特殊情形 - 胎兒
如果以上述「獨立呼吸說」作為民法上「自然人」權利能力的起點,那「胎兒」因為尚在母體中,連最早的「陣痛」程度都還沒有達到,原則上應該是不具備作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民法第7條特別就胎兒規定: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單從文字上說明並不是這麼容易理解,但如果以實際案例來說,或許就會清楚一點。
以「繼承」為例,假設某A在妻子懷胎當中死亡,原則上依民法繼承的規定,妻子作為某A的配偶,是只能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也就是某A的父母共同繼承某A的遺產。但因民法第7條的規定,所以在某A妻子生下某A孩子前,透過規定擬制胎兒在這個時候是例外具有「繼承」的權利的。但這個狀況只限於懷胎期間,當某A孩子出生之後,如果得以獨立呼吸,當然就回歸原則取得「權利能力」,自然也可以取得「繼承權」;但若生下來尚未獨立呼吸就死亡,那這個孩子從頭到尾就沒有取得過「權利能力」,也就無法取得「繼承權」。

二、死亡
(一)定義
作為權利能力的「起點」,上面針對「出生」的概念逐一說明,接下來就是權利能力的「終點」,也就是「死亡」。與出生一樣,對於什麼程度才算是「死亡」,什麼時候一個自然人才會喪失他的「權利能力」,學說上主要分為:心肺功能喪失說、呼吸終止說、腦死說等。
早期實務多以心臟停止跳動作為死亡的認定,但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及其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制定,第4條規定: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目前多數學說以及實務操作上即漸以「腦死說」作為死亡時點之認定。
但嚴格說來,即便是腦死,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很難明確界定特定時點即為「死亡」。雖然衛福部針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訂有「腦死判定準則」,詳細規定判斷腦死的程序,在法律上至少有個基準,然在個案上操作上仍須就個案情形加以認定。
(二)死亡宣告
上面針對死亡的說明,都是針對有「遺體」可供認定而言。但有時候在一些重大災害諸如地震、海嘯時,往往有許多人是失蹤而沒有辦法找到遺體的,這個時候在死亡時點的認定上,就會增加更多困難。所以除了上面所說「自然意義」的死亡以外,針對這種找不到人的「失蹤」情況,民法也透過法律擬制的方式,以「死亡宣告」來界定「死亡」的時點。
關於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本條區分不同情況下的失蹤,分別規定了得聲請死亡宣告的期限,分別是七年(一般情況)、三年(八十歲以上)以及一年(特別災難)。至於為什麼會是七年、三年、一年,又為什麼要這樣區分,基本上就是立法政策上的考量。比較重要的是,死亡宣告的效果,只是「推定」死亡,(舉凡推定者,都可用反證推翻)所以如果一個人受到死亡宣告以後,實際上並沒有死亡,隨後又跑了出來,這個時候就可以透過撤銷死亡宣告,去回復作為自然人的 「權利能力」。
死亡宣告的制度,其最大實益,其實是在「繼承」。受到死亡宣告之後,繼承就會開始,也就會進入遺產的分配,也就可能產生下列問題:
【第一個問題】死亡時點的先後
舉例來說,父子共同搭機出國,飛機墜機的狀態下,如何區分父子死亡的先後呢?原則上在繼承規定上,由於父子互為繼承人,在父先死的狀況下,父無法繼承子的遺產;而在子先死的情況下,子無法繼承父的遺產。但如果父子同時死呢?那就會各自無法繼承。在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也就是針對這種無法確定死亡先後時,以法律來規定,以消弭可能的爭議。
【第二個問題】被繼承人遭到死亡宣告,遺產已經繼承並分配後,被繼承人又出現並撤銷死亡宣告,此時已分配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這在民法其實找不到答案,而應該看到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也就是說,撤銷死亡宣告後.........................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7547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403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在民事法律的領域中,最核心的價值就在於「你有法律依據向對方請求一定金錢、物品的給付、要求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都會問原告:「請問原吿在本件訴訟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作為訴訟的開場白。因為「請求權基礎」是在訴訟中首要必須要釐清的重點,也是訴訟進行的主軸,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在民事法律的領域中,最核心的價值就在於「你有法律依據向對方請求一定金錢、物品的給付、要求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都會問原告:「請問原吿在本件訴訟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作為訴訟的開場白。因為「請求權基礎」是在訴訟中首要必須要釐清的重點,也是訴訟進行的主軸,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P2. 第2 Part (一)權利主體=法律保護之對象(如,人),權利客體=受主體支配之對象(如,車子、房子等) (二)人格權: 1.包含人的身體、健康、自由、名譽、信用、隱私、貞操等。 2.是維護人性尊嚴,貫徹人的存在價值,所必要的權利。 (三)種類: 1.特別人格權:法有明文規定(如
Thumbnail
最近在上台大法律系開放式課程的民總 第三章談到自然人 定義了權利義務發生在從出生到死亡的這段過程 因此死亡其實是在法律上需要被清楚定義的一件事: 心跳停止算不算死亡? 呼吸停止算不算死亡? 答案是都不算 因為都可以靠安裝體外循環機 / 葉克膜的方式維持呼吸心跳...
民法總則裡的生與死 生: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6)
Thumbnail
道德的最低底線,就是不管這人適不適合留待社會都一率給我活著,這樣嗎。
Thumbnail
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Thumbnail
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Thumbnail
憲法法庭23日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憲法追求所有人的正義,應合憲,半數學者認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 顏厥安:刑罰論須引進分配正義觀點,在個人責任外考量社會責任,那就不可能有死刑。因國家不能對社會也要承擔起部分責任的犯人施以終極刑罰,這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起碼界線。
Thumbnail
《為幸褔而生》一書,作者劉宗坤介紹其中有關美國墮胎權和平權措施的著名案件,這些案件牽涉到女性爭取權益和學生爭取公平入學的權利問題。法律是為了保障所有人追求幸福的權利,推薦給關心社會議題的讀者。
Thumbnail
本文章主要探討人性、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包括人性只涉及生存與繁衍、道德是約定成俗的規範以及法律是給道德中的社會規範畫的底線等等。藉由本文,讀者可以深入瞭解人性、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聯繫。
Thumbnail
以前曾經讀到:「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到他人的自由為範圍。」這其實表示真實的自由還是受到社會人我之間的分際,而呈現受限的狀態。 同樣的,「一個人的人權也以不侵犯到他人的人權為範圍」,這在某些程度也表明人權是受限,特別是當他侵犯到他人的人權以後,人權勢必受到限制,甚至取消,不然政府就沒有權力把侵犯人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P2. 第2 Part (一)權利主體=法律保護之對象(如,人),權利客體=受主體支配之對象(如,車子、房子等) (二)人格權: 1.包含人的身體、健康、自由、名譽、信用、隱私、貞操等。 2.是維護人性尊嚴,貫徹人的存在價值,所必要的權利。 (三)種類: 1.特別人格權:法有明文規定(如
Thumbnail
最近在上台大法律系開放式課程的民總 第三章談到自然人 定義了權利義務發生在從出生到死亡的這段過程 因此死亡其實是在法律上需要被清楚定義的一件事: 心跳停止算不算死亡? 呼吸停止算不算死亡? 答案是都不算 因為都可以靠安裝體外循環機 / 葉克膜的方式維持呼吸心跳...
民法總則裡的生與死 生: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6)
Thumbnail
道德的最低底線,就是不管這人適不適合留待社會都一率給我活著,這樣嗎。
Thumbnail
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Thumbnail
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Thumbnail
憲法法庭23日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憲法追求所有人的正義,應合憲,半數學者認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 顏厥安:刑罰論須引進分配正義觀點,在個人責任外考量社會責任,那就不可能有死刑。因國家不能對社會也要承擔起部分責任的犯人施以終極刑罰,這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起碼界線。
Thumbnail
《為幸褔而生》一書,作者劉宗坤介紹其中有關美國墮胎權和平權措施的著名案件,這些案件牽涉到女性爭取權益和學生爭取公平入學的權利問題。法律是為了保障所有人追求幸福的權利,推薦給關心社會議題的讀者。
Thumbnail
本文章主要探討人性、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包括人性只涉及生存與繁衍、道德是約定成俗的規範以及法律是給道德中的社會規範畫的底線等等。藉由本文,讀者可以深入瞭解人性、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聯繫。
Thumbnail
以前曾經讀到:「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到他人的自由為範圍。」這其實表示真實的自由還是受到社會人我之間的分際,而呈現受限的狀態。 同樣的,「一個人的人權也以不侵犯到他人的人權為範圍」,這在某些程度也表明人權是受限,特別是當他侵犯到他人的人權以後,人權勢必受到限制,甚至取消,不然政府就沒有權力把侵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