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93條(刪除)(原:結婚撤銷之原因:與相姦者結婚)(87.06.17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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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993條(刪除)(87.06.17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允許撤銷其婚,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爰刪除本條。

【原條文】(結婚撤銷之原因:與相姦者結婚)(19.12.26制定公布)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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