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993條(刪除)(87.06.17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允許撤銷其婚,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爰刪除本條。
【原條文】(結婚撤銷之原因:與相姦者結婚)(19.12.26制定公布)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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